水價構成不完整、各種用水的比價關系不科學是造成中水回用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中水回用自從建設部“六五”
專項科技計劃中作為專題研究直至今天,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始終發展得較為緩慢。究其原因,既有經濟和技術上的客觀因素,又有許多管理和意識方面的主觀因素;既有全國性的普遍問題,又有地方性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必須認真研究,抓緊時間解決。
(一)制定合理的水價格體系
水價構成不完整、各種用水的比價關系不科學是造成中水回用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調節和引導入們消費行為的有力手段。如北京市水資源費為0.30元/立方米,并沒有充分體現水作為一種商品在市場中的價值,不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只有當中水水價低于地表水、地下水的價格一定的幅度,低于自來水水價較大幅度,使公眾感到使用中水“有利可圖”,具有經濟上的優先性時,中水水價的價格杠桿作用才能發揮,才能引導合理的用水消費,促進中水的推廣應用。
因此,加快水價體系改革的步伐勢在必行。制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自來水、中水、污水處理費之間的比價關系,拉大中水與地表水、地下水以及自來水之間的價格差,真正做到優水優用,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依靠價格手段推動中水利用市場的形成,擴大中水利用的市場需求,進而促進中水回用的產業化發展,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
當然,合理水價體系的建立并不是朝夕之功,需要綜合考慮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等多種因素,需要一定的過渡時間,分步逐漸地進行調整。在科學水價體系沒有完全建立之前,中水水價就不能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此階段政府可以通過補貼、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等措施對中水處理的企業和單位進行扶持。
另外,對于城市中水集中處理廠,按照城市環境的要求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要求,有一部分中水處理后需要排放到Ⅳ類水體或回灌到地下,產生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而不能從用戶中獲得成本補償。因此,政府必須承擔處理這部分中水的費用。
(二)建立完善的法制法規體系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規是阻礙中水回用發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以北京市為例,目前還沒有一部關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規,來明確中水的應用范圍、使用中水與其它水(如地下水)的關系、不按要求使用中水應受到的懲罰等相關內容,從而中水回用缺乏法律強制性條款作為保障。如果僅僅依靠節水部門的一些規章制度來規范,在執行力度上遠遠不夠。
實踐證明,城市中水回用事業的發展需要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支持和約束。我們可以通過人大立法,頒布“回用法”或“節水法”,從立法和執法的角度促進污水的資源化。
具體的內容應該包括:新建項目凡是能夠使用中水的應同步規劃、審批設計和施工;節水部門在核定用水指標時,應扣除可用中水的替代水量,以保證中水工程的推廣,達到節約新鮮水源的目的;已建中水設施的單位,要確保其正常運行;要加強中水設施設計、施工和運行過程的監督和管理,要對中水出水水質的監測定期化、制度化;時機成熟時,要求城市草地樹木澆灌等綠化用水、建筑施工及道路壓塵等環境用水、汽車沖洗等用水只允許使用中水,不許使用新鮮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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