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堅持政策導向,大力倡導使用中水
在城市中水回用初期,除了從法律法規方面進行強制推廣外,還應從政策方面予以扶植。如對自籌資金建設中水設施的企業,政府可優先提供一定的環保項目貸款,或給予財政貼息;減免中水生產企業的增值稅。所得稅及用水增容費等稅費,中水處理企業用電優惠;對于具體的中水回用項目減免相關的市政配套費,或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使用中水的單位可酌情減免污水處理費,其新鮮水的水質和水量應優先得到保證;成立專項基金資助中水處理科研項目等。
(六)提高認識,加強宣傳
雖然“加強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已經逐漸深入人心,但是人們并沒有充分意以到水資源緊缺的嚴峻性,更沒有認識到進行中水回用、開辟第二水源是解決缺水城市用水矛盾的必經之路;在中水回用于生產、生活上還存在著顧慮和障礙,尤其是在家庭中推廣使用中水方面。因此要利用各種媒介,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的意識和覺悟,讓人們從行動上理解和支持中水事業的發展。
四、結束語
本文中的一些觀點,既是筆者本人作為一名水業工作者的切身感受,亦是業內多數同仁的共同之聲,今天重新歸納提起,意在“十一五”之初,國家大力倡導推動中水回用規劃、實施之時,盡自己的一份薄力,以促進中水回用規劃及實施工作的深入開展,造福子孫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