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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規劃及有效實施的幾點問題探討

時間:2007-01-05 來源: 作者:


(二)要有相對完善的法制法規體系作保障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規是阻礙中水回用發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以蘇州市為例,目前還沒有一部關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規,來明確中水的應用范圍、使用中水與其它水(如湖、河水、地下水)的關系、不按要求使用中水應受到的懲罰等相關內容,從而使中水回用缺乏法律強制性條款作為保障。如果僅僅依靠節水部門、和環保部門的一些規章制度來規范,在執行力度上遠遠不夠。特別是對城市供水影響舉足輕重的工業用水大戶,在目前的水價體系下,會千方百計抵制。
   實踐證明,城市中水回用事業的
發展需要國家和地方強制性法律法規的支持和約束。可以通過人大立法,頒布“中水回用法”或“節水法”,從立法和執法的角度促進污水的資源化。
  具體的內容應該包括:新建項目凡是能夠使用中水的應同步規劃、審批設計和施工;
節水部門在核定用水指標時,應扣除可用中水的替代水量,以保證中水工程的推廣,達到節約新鮮水源的目的;已建中水設施的單位,要確保其正常運行;要加強中水設施設計、施工和運行過程的監督和管理,要對中水出水水質的監測定期化、制度化;時機成熟時,要求城市草地樹木澆灌等綠化用水、建筑施工及道路壓塵等環境用水、汽車沖洗等用水只允許使用中水。

(三)明確中水回用技術規范體系執行標準,逐步完善各類用途的中水回用標準
   2003年,國家頒布了污水再生利用的系列標準(即中水回用的技術標準),主要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標準》(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含工業用水水質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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