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標準1》
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經過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方法國家標準,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些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本次均為第一次修訂。
據了解,去年上半年,被督查的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市政水廠監督檢查235家,覆蓋率為76.5%;自建水廠監督檢查714家,覆蓋率為95.2%;二次供水單位監督檢查4086家,覆蓋率為84.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屬強制性國家標準,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并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大幅度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指標數量,主要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一些地方水源水質較差。該標準主要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標準要求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經過消毒處理等。標準規定的各類指標中,毒理指標、一般理化指標與感官指標最容易引起用戶不滿意和投訴。據試驗驗證,各類指標中,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或潛在威脅的指標占80%左右,屬于影響水質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即不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指標約占2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檢驗項目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兩類,其中,常規檢驗項目42項,反映水質的基本狀況;非常規檢驗項目64項,是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確定的檢驗指標。在對飲用水水質評價時,均屬于強制執行的項目。由于我國凈水構筑物的設計一般均以建設年代的水質標準為基礎,隨著水質標準的提高和水源水質的惡化,要完全去除水中的污染物,除強化常規處理外,需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等凈水構筑物,并改進以去除懸浮物質和細菌為主的常規處理工藝,增加生物預處理和臭氧、活性炭等深度處理工藝。因此,國家標準委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所規定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國家標準委、建設部和衛生部備案,自2008年起,三個部門對各省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全部指標最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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