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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介紹I——中國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發展

時間:2007-06-20 來源: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水環境研究所 作者:李貴寶 周懷東 劉嘵茹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飲水安全則是影響人體健康和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由于國際上一些地區和國家頻繁發生惡性事件,飲水安全和衛生問題引起了全球的關注,飲水安全已成為全球性的重大戰略性問題。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是因為飲用了不安全、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大約有2000萬人死于飲用不衛生的水,飲水安全問題嚴重地威脅著人類生命。
  近年來,我國農村飲水解困取得了很大進展,城市供水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飲水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些地區飲水存在水質嚴重不達標、供水保證率低、水性地方病等問題。據初步調查,全國農村有3億多人飲水不安全,其中約6300多萬人飲用高氟水,200萬人飲用高砷水,3800多萬人飲用苦咸水,1.9億人飲用水有害物質含量超標,血吸蟲病區約1100多萬人飲水不安全;相當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嚴重,威脅到飲水水質。當前飲水水質帶來的危害,已嚴重影響人的生命健康。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03年胡錦濤總書記多次批示:“無論有多大困難,都要想辦法解決群眾的飲水問題,決不能讓群眾再喝高氟水”;“要增強緊迫感,深入調研,科學論證,提出解決方案,認真加以落實,使群眾喝上‘放心水’”。保障飲水安全、維護人的健康生命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
  由于水與人類健康密切相關,因此,飲水的每個環節其安全質量要素都必須嚴格控制。為有效地監測和控制飲水的安全質量要素,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我國政府都先后頒布或制定了適合區域特色或各國國情的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準則/指令/規范)。

一、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程

  上海是我國最早制定地方性飲用水標準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飲用水清潔標準”于192810月修訂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上海市自來水水質標準》,共有16項指標。1954年我國衛生部擬訂了一個自來水水質暫行標準草案,有16項指標,于1955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個大城市試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飲用水的技術法規。1959年經國家建設部和衛生部批準,定名為《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1976年國家衛生部組織制定了我國第一個國家飲用水標準,共有23項指標,定名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編號為TJ 2076),經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衛生部聯合批準。1985年衛生部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指標增加至35項,編號改為GB 574985,于198610月起在全國實施。
  解放五十多年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頒布了5次,從開始的16項指標增加到35項,每次標準的修改制定都增加了水質檢驗項目和提高了水質標準(表1)。從表1來看,盡管飲用水標準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但是總體發展的趨勢是令人樂觀的,指標的數量隨著時間不斷增加,表明我國的監測技術是在不斷進步的。另一方面,飲用水標準的重點已經從簡單污染物的控制轉向一些復雜有機污染物的控制。所有這些變化都顯示了我國在飲用水標準方面所取得的進步。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程

1950

1955

1959

1976

1985

2001

總項目

16

16

17

23

35

96

感觀及化學指標

11

9

10

12

15

19

毒理學指標

2

4

4

8

15

71

細菌學指標

3

3

3

3

3

4

放射性指標

--

--

--

--

2

2

  但需注意的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而對于廣大農村居民點的集中式給水和分散式給水需執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該準則對水質的要求更低,共20項指標,把水質分成三級,一級水質的指標值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所規定的值相同,二級與三級則降低了要求,準則規定農村給水的水質應達到二級以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水源選擇和處理條件受限制的地區,允許按三級水質要求處理。

二、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特點

  200167,國家衛生部下發了(2001161號文件,規定于200191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以下簡稱《新規范》)。該規范共包括7個附件,其中附件1為“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其編制說明實質是對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未予承認。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目前還僅僅是在衛生系統內部通用,衛生系統之外的各行各業仍按GB 574985國家標準來操作予實施。因此,目前出現了執行新規范的問題。因為從法律法規的權威而言,GB574985是國家標準,而《新規范》是衛生部下發的文件標準。因此,供水企業按國家標準執行來生產符合標準的出廠、管網水應視為合格,但問題是對供水企業生產的出廠水、管網水進行監督與監測的則是地方衛生部門,而其監督、監測與評價的依據是衛生部頒發的《新規范》,這樣供水企業的出廠水、管網水有些水質指標自然也就被衛生部門判定為漏檢或不合格了。
  《新規范》有96項水質指標,其中常規檢驗項目34項,非常規檢驗項目62項;另外還規定了法定的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項。該《規范》與1985年版本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相比,作了重大修改。飲用水水質檢測項目由35項增加至96項(表1、表2),主要是有機物檢測項目增加較多,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項重大舉措,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質檢測項目64項,標準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新舊標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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