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程
上海是我國最早制定地方性飲用水標準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飲用水清潔標準”于1928年10月修訂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上海市自來水水質標準》,共有16項指標。1954年我國衛生部擬訂了一個自來水水質暫行標準草案,有16項指標,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個大城市試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飲用水的技術法規。1959年經國家建設部和衛生部批準,定名為《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1976年國家衛生部組織制定了我國第一個國家飲用水標準,共有23項指標,定名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編號為TJ
20-76),經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衛生部聯合批準。1985年衛生部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指標增加至35項,編號改為GB
5749-85,于1986年10月起在全國實施。
解放五十多年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頒布了5次,從開始的16項指標增加到35項,每次標準的修改制定都增加了水質檢驗項目和提高了水質標準(表1)。從表1來看,盡管飲用水標準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但是總體發展的趨勢是令人樂觀的,指標的數量隨著時間不斷增加,表明我國的監測技術是在不斷進步的。另一方面,飲用水標準的重點已經從簡單污染物的控制轉向一些復雜有機污染物的控制。所有這些變化都顯示了我國在飲用水標準方面所取得的進步。
表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程
項
目 |
1950 |
1955 |
1959 |
1976 |
1985 |
2001 |
總項目 |
16 |
16 |
17 |
23 |
35 |
96 |
感觀及化學指標 |
11 |
9 |
10 |
12 |
15 |
19 |
毒理學指標 |
2 |
4 |
4 |
8 |
15 |
71 |
細菌學指標 |
3 |
3 |
3 |
3 |
3 |
4 |
放射性指標 |
-- |
-- |
-- |
-- |
2 |
2 |
但需注意的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而對于廣大農村居民點的集中式給水和分散式給水需執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該準則對水質的要求更低,共20項指標,把水質分成三級,一級水質的指標值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所規定的值相同,二級與三級則降低了要求,準則規定農村給水的水質應達到二級以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水源選擇和處理條件受限制的地區,允許按三級水質要求處理。
二、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特點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目前還僅僅是在衛生系統內部通用,衛生系統之外的各行各業仍按GB
5749-85國家標準來操作予實施。因此,目前出現了執行新規范的問題。因為從法律法規的權威而言,GB5749—85是國家標準,而《新規范》是衛生部下發的文件標準。因此,供水企業按國家標準執行來生產符合標準的出廠、管網水應視為合格,但問題是對供水企業生產的出廠水、管網水進行監督與監測的則是地方衛生部門,而其監督、監測與評價的依據是衛生部頒發的《新規范》,這樣供水企業的出廠水、管網水有些水質指標自然也就被衛生部門判定為漏檢或不合格了。
《新規范》有96項水質指標,其中常規檢驗項目34項,非常規檢驗項目62項;另外還規定了法定的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項。該《規范》與1985年版本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相比,作了重大修改。飲用水水質檢測項目由35項增加至96項(表1、表2),主要是有機物檢測項目增加較多,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項重大舉措,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質檢測項目64項,標準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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