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歐盟各國在污泥處置方面的政策準備
1.1.立法
歐盟早在1982年就對污泥的最終處置制訂了指導性政策。其核心內容為兩個:
——逐步禁止向地表水系統排放污泥;
——鼓勵污泥用于農業,但必須遵循嚴格的使用規則并實施監測、跟蹤;
各成員國相繼按照歐盟的指導性政策制訂了本國的法律與法規。以意大利為例,污泥被作為固體廢物的一種(特殊垃圾),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垃圾的制造者和所有者負責妥善處置,即污水處理廠。其處置費用以規定的污水處理費(含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形式單獨收取。
一些國家的污水處理費已經高于自來水費,特別是大城市。
1.2.政策的執行和監督
2000年歐共體內的污水處理廠大約產生有790萬噸(干)污泥,其中意大利約92萬噸。意大利的污泥治理有著強烈的地區性和經濟性特點。制訂、批準環保政策和項目的機構是相當于省政府的大區政府,項目的實施者則是一些有市政當局組成的經濟聯合體。
1.3.國民的態度和意識
歐盟國家一直對環境問題較為重視。無論工業家還是普通國民,守法意識非常重,特別是涉及環境保護方面。法律上規定,對肇事者除處以罰款外,同時追究刑事責任。
2.歐洲污泥處置的一些主要特點
2.1.干化是一種必要的中間過程
從直接施用到直接焚燒,從干化后施用,到干化后焚燒,直到最近的干化后氣化,基本上肯定了干化作為一項必要的中間過程的重要性。其原因主要有兩個:
經濟性,無論是運輸處置減量,還是能源消耗減量
衛生性,農用的必要條件
2.2.最終處置方式是國情的選擇
填埋無疑是不可取的,這不僅在于土地價值昂貴,主要還是從能源和生物能資源方面考慮,歐盟要求減少和限制污泥的填埋。
對于有著過量能源的國家來說,可能選擇焚燒作為有效處置手段。污泥本身的熱量不足以維持其熱量需求,因此必須加入新的廉價熱源,比如森林垃圾或市政垃圾。這一處置方式除了投資很高外,與公眾輿論有一定的沖突,雖然目前的技術可能已經可以保證相當的安全。
對于能源進口國或焚燒爐不多的國家來說,解決污泥問題的出路最好是農用。農用的主要問題在于對土地的保護,避免重金屬過量沉淀在土壤中,必須有恰當的手段和體系保證這一點。目前,有關污泥重金屬污染的知識已經有相當多的積累,生產者的記錄體系已經建立起來,至少對于使用者來說尚需一定的時間學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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