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污水處理工藝及其應用展望

時間:2007-03-19 來源: 作者:

一、總論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但隨著小城鎮和農村的發展,小型污水處理也提到議程上來。在歐洲和北美有20-30%的人口利用小型污水處理系統[1],而我國有80%的人口分布在農村,城市郊區也有很多城市管網難以延伸到的地方,在人口密度較低的城鎮地區,下水道使用效率較低的地方,發展小型污水處理更具現實意義。

1、小型污水處理廠規模

  對于小型污水處理廠規模的規模劃分,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在歐洲國家一般認為服務于小區、賓館等日處理能力在100-2000人口當量污水的處理廠為小型污水處理廠[2]。我國和臺灣地區則認為小型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在10000人口當量以下或4000m3/d以下。理所當然,服務于單戶家庭、單體建筑物、社區等分散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應屬于小型污水處理范疇。

2、國內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的必要性

  2000529,建設部、國家環?偩帧⒖萍疾柯摵项C布了《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提出我國近期污水處理的目標: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于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60%,重點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并規定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游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就地處理達標排放。這就為我國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也為廣大環保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水道系統是制約我國污水治理的關鍵。迄至1992年,我國城市排水管網普及率約為60%,發達國家如英國等早已達到90%以上[3],并且我國已建成的排水系統多數已超過服務年限,容量嚴重不足。由于城市排水體制不合理,排水管網不配套,排水溝道不完善,許多已建成污水處理廠不能滿負荷運轉。而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基本沒有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措施。在水污染亟待改善的今天,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對不能納入城市集中管網的分散污水進行處理,投資省、建設快,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點源污染,還能較容易地實現污水的資源化。

3、小型污水處理廠的特點

  小型污水處理廠除了規模較小外,還具有如下特點:

(1)入流水質、水量變化大,需要設置調節池減少沖擊負荷的影響;

(2)操作簡單,維護費用低;

(3)處理效果穩定,產泥量少,剩余污泥以回歸自然的處理方法為宜;

(4)較易實現自動化運行;

(5)與環境協調性好,大多數情況下尾水能就近排放,可作為地面水體的補充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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