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論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但隨著小城鎮和農村的發展,小型污水處理也提到議程上來。在歐洲和北美有20-30%的人口利用小型污水處理系統[1],而我國有80%的人口分布在農村,城市郊區也有很多城市管網難以延伸到的地方,在人口密度較低的城鎮地區,下水道使用效率較低的地方,發展小型污水處理更具現實意義。
1、小型污水處理廠規模
對于小型污水處理廠規模的規模劃分,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在歐洲國家一般認為服務于小區、賓館等日處理能力在100-2000人口當量污水的處理廠為小型污水處理廠[2]。我國和臺灣地區則認為小型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在10000人口當量以下或
2、國內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的必要性
下水道系統是制約我國污水治理的關鍵。迄至1992年,我國城市排水管網普及率約為60%,發達國家如英國等早已達到90%以上[3],并且我國已建成的排水系統多數已超過服務年限,容量嚴重不足。由于城市排水體制不合理,排水管網不配套,排水溝道不完善,許多已建成污水處理廠不能滿負荷運轉。而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基本沒有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措施。在水污染亟待改善的今天,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對不能納入城市集中管網的分散污水進行處理,投資省、建設快,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點源污染,還能較容易地實現污水的資源化。
3、小型污水處理廠的特點
小型污水處理廠除了規模較小外,還具有如下特點:
(1)入流水質、水量變化大,需要設置調節池減少沖擊負荷的影響;
(2)操作簡單,維護費用低;
(3)處理效果穩定,產泥量少,剩余污泥以回歸自然的處理方法為宜;
(4)較易實現自動化運行;
(5)與環境協調性好,大多數情況下尾水能就近排放,可作為地面水體的補充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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