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型污水處理廠設計要求
確定小型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規模時,應考慮長期規劃,設計年限可選用5-10年。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分期建設的辦法。
污水廠集水系統應雨污分流,盡量避免雨水匯入形成較大的水力負荷。但設計流量應考慮雨季雨水滲透的影響。
如果集水區有小型企業廢水排入,應搞清廢水的組成和排放規律,廢水中如含有酸堿等有毒物質,應采取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對于污水排放具有明顯季節性或時段性的場所,如旅游景點、夏令營等,污水處理構筑物難以連續運轉,應選用調試容易、運轉靈活的工藝。
三、小型污水處理的常用工藝
1、化糞池
化糞池處理污水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經過化糞池處理能夠降低懸浮物含量達70-75%和BOD5的30-35%,但仍難以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因此還要經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排放。這樣就造成重復建設投資,而且降低了污水處理廠的效率,現在許多城市規定新建小區禁止使用化糞池。
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作為一種改良型的化糞池,正在許多南方城市中推廣使用。該裝置無需動力,運轉靈活[4]。但土建費用較高,運行過程中不能適應水質、水量的波動,也難以保證出水水質,在日本已禁止使用。
2、穩定塘
用穩定塘處理污水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直到二戰后才得以廣泛應用。歐美國家中穩定塘特別應用于小型污水處理,美國1983年穩定塘數目就達7000座以上,其中90%建在人口少于5000的小城鎮。1986年穩定塘被列入我國“七五”攻關課題,穩定塘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5]。
利用穩定塘處理污水可以充分利用地形,基建和維護費用低,并能實現污水的資源化,但占地面積大,處理效果易受氣候影響。我國北方土地多,但氣候寒冷不適合使用;而南方土地資源寶貴,又不利于使用。這使得穩定塘在我國一直難以普及。
3、污水的土地處理
污水的土地處理系統有慢速滲濾、快速滲濾、地表漫流、濕地、地下滲濾等形式,經常同氧化塘結合在一起使用。我國在“七五”期間對污水土地處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編寫了污水土地處理手冊。土地處理系統在我國的應用有沈陽西部城市污水慢速滲濾土地處理系統、北京市昌平縣污水快速滲濾土地處理系統、天津城市污水濕地處理系統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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