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部分污水處理廠技術上存在缺陷,管理上缺乏制約手段,導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出水水質達標率不高。
4.5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大量污泥(約40萬噸/年)尚無合適的處置方式,造成了新的環境問題。
4.6部分污水處理廠建成后,由于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網沒有同步完成,造成部分處理能力閑置,影響了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和發揮其應有的效益。
4.7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總體偏低,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得不到保障,處于虧本運營狀態。
4.8
由于種種原因,部分監測站未能嚴格執行下發文件的要求,存在諸如未開展監督監測工作、未按時上報監測報告、報告格式不符合要求及所監測項目與要求不符(如以磷酸鹽替代總磷)等問題。
5
建議
5.1盡快建立健全相關法規體系,理順污水處理和排放管理體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促進管理行為的法制化、規范化。
5.2對新(擴、改)建污水處理廠的規模、處理工藝、排放去向等須經多方論證,避免為趕項目而盲目上馬,從而導致日后管理上的隱患。
5.2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納污管網進管水質的控制,按納管標準(或規定)嚴格控制納污管網進水水質,要求排污企業對達不到納管標準的污水進行預處理,對超標入管的污水按濃度遞增加征排污費。
5.3推廣成功經驗,建立和規范污水處理廠市場化運作體系。運用經濟杠桿(如合理收費、稅收政策調整、政府財政補貼等)實現污水處理廠“保本微利”,以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5.4各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生產運行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素質教育,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強化責任意識。
5.5開展污泥綜合利用研究工作(如污泥發電、制有機肥等),實現污泥處置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盡快解決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出路問題。
5.6加速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進一步完善城鎮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的管網收集系統,盡可能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和處理達標率,以減輕對水環境質量的影響和壓力。
5.7各級環境監測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和《浙江省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大型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監督監測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監督監測及數據上報工作。
5.8
環境監測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和污水處理廠運行實際情況,加大監督監測力度,擴大監督監測范圍、內容(如增加總氮項目、特征行業污水處理廠加測特征污染物等)及監測頻次,加大監控力度,以利全面掌握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情況、客觀反映其對環境質量狀況的影響。
5.9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各相關部門,采取法律、行政、經濟等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督和管理,徹底改變重建設、輕管理的現狀,同時加大對超標排放、稀釋排放、超越排放及偷排漏排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出水水質達標率。
5.10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下達監測任務,并落實監督監測所需人員、經費、設備、車輛等保障條件,保證監督監測工作按規定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