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47年,美國佛羅里達州阿勃卡湖(Apopka)首次發生藍藻水華。1967年,佛羅里達州政府成立技術委員會評估阿勃卡湖的生態恢復問題,并形成治理方案,但由于經費問題(2000萬美元)擱淺。上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阿勃卡湖附近的柑橘加工廠和污水處理廠先后停止排污入湖;1985年到1987年間,佛羅里達州通過了阿勃卡湖法案和地表水改善的管理法案,開始湖泊整治工作。
案例二:上世紀70年代,日本第二大湖霞浦湖的水質污染達到最高峰,藍藻暴發,當地政府于1984年通過了《湖泊水質保護特別措施法》,開始治理。其水質保護計劃從1986年開始,經過30年治理,到現在已經是第五期。這個計劃先后投資約合人民幣1300多億元,目前投資仍在增加。目前,霞浦湖總氮含量下降較為明顯,恢復到相當于我國四類水體的水平。
案例三:1950年,位于瑞士、德國和奧地利交界處的康士坦茨湖生態環境開始惡化,至1970年,康士坦茨湖生態環境極度惡化。當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湖泊管理法律法規,成立湖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至21世紀初,康士坦茨湖恢復到了1930年,即湖泊生態惡化前水平。
這種先發展后治理的道路是用一堆堆金錢鋪起來的。“對太湖而言,能維持現狀不繼續惡化就已經很好了。”
另一方面,藍藻帶來的污染還是可以預防的。李仁輝介紹,要加強湖泊的檢測,當藍藻數量還很小的時候就用物理方式抑制“癌變”,預防作用還是很大的。
目前全國各地從事藍藻研究的科學家數量頗多,有人研究藍藻的分類,有人研究藍藻如何在暗光條件下生存,有人研究是否有比其競爭能力更強的藻類,有人研究藻毒素如何進入人體,還有人研究水里是否有細菌能分解死亡藻類。不過,李仁輝認為,由于這些研究工作大多屬于基礎研究領域,因此盡管非常重要,卻不容易得到研究經費方面的支持。當一個地區發生了重大的藍藻污染事件時,政府在短期治理上投入的資金遠遠大于科研上的投資。這一情況顯然不利于藍藻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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