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意義
黃河發源于青藏高原,流經九。▍^),注入渤海,其流域幅員遼闊,面積占全國國土面積的8%,而年徑流量只占全國的2%,水資源較為貧乏。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黃河流域用水需求不斷增加,水資源在時間、空間上的短缺日益加劇,供需矛盾日趨尖銳和復雜。黃河水資源危機主要在于量的匱乏,黃河雖為我國的第二大河,但年徑流量僅居我國七大江河的第五位,缺水形勢十分嚴峻。流域內及下游引黃灌溉區引用黃河水的人口占全國的12%,耕地面積占全國的15%。污染的加劇、地下水的嚴重超采、河口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表明對黃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已經過度。到目前為止,對黃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已達67%。這種水資源的過度開發,也導致了黃河斷流現象的出現。據統計,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黃河開始出現斷流,且斷流持續時間越來越長,距離越來越遠。尤其是自1988年以來在汛期也出現了斷流,這不僅使黃河沿岸的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而且對沿岸的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了巨大影響。據資料顯示,僅山東省1996年因斷流造成的損失就達20億元,勝利油田在1995年因缺少注水,就造成原油減產30萬噸。
由于過度開發所造成的黃河斷流,從現象上看,是由于用水量增長過快(尤其是上游地區過量用水)、農業用水方式粗放效率低、管理落后等原因。而在1997年之前,黃河水分配制度既缺少激勵機制,更沒有懲罰機制,使其處于“開放式、自由所取”狀態,流域上下游自由取水,各行其是,區域水“以需定供”,導致水需求惡性膨脹。
從經濟學角度,黃河斷流表面上是流域水資源稀缺的宏觀體現,實質上反映了流域水分配體制失效。也就是說,制度失效導致黃河水資源出現危機。因此,要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可以從科學有效的配置黃河水資源的角度入手,即如何建立一種科學有效的黃河水權分配制度。
黃河水權制度經歷了從“自由取用”到“先來先用”在過渡到競爭性水權制度的過程。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1“自由取用”階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黃河洪水泛濫,在這一時期,人們不憂河中水少,唯恐河中水大。受這種水觀念的影響,在建國之后,我國對于黃河的管理曾長時期以防洪治理為主,在水資源的利用上,則是一種典型的“開放的、可獲取資源”,沿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由取用黃河水,澆田灌地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在這個時期不存在水資源匱乏的憂慮,這種制度使各地競相建設了大量的引水工程,同時農作物采用大田漫灌的灌溉方式,造成了對黃河水資源的浪費和過度開發。
1.2“先來先用”階段。
由于“自由取用”制度使沿岸對水資源的進行了過度的開發和利用,造成黃河水資源的相對短缺,在水權的分配上也逐漸過度到“先來先用”的水權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上游地區取水處于自然優先地位,在五約束的條件下,上游的過度取水致使黃河從1972年以后多次出現斷流,最嚴重的年份,斷流時間竟長達200多天,給下游地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1.3分水方案。
為了緩和黃河流域上下有之間競爭性用水矛盾,1987年,國務院批準了南水北調生效前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對黃河水權進行了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分配1。本方案界定了沿黃各省區的初始用水權利。
1994年實施了黃河取水許可制度,規定了干支流之間、省際之間、工程項目之間等的用水許可申批方式,細化了初始水權的分配。
分水方案的實施,在流域層面引入了正式的分配規則,結束了沿黃各省區無序用水的歷史。該方案的失敗之處在于,一方面分配機制過于剛性且不完整,初始權利界定不盡合理,取水許可管理很不完善;另一方面,該方案缺乏有效的信息和權威性的流域統一管理及相應的法規,無法對實際引水量實行有效監督、控制和對個別超額用水地區和部門進行制裁。
1.4統一調度階段。
1998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水利部聯合頒布了《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及干流水量調度方案》和《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授權水利部黃河委員會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調度。1999年黃河委員會依據《黃河水量調度管理辦法》正式對流域水資源進行統一調度。
通過黃河水量統一調度,遏制了下游日趨嚴重的斷流局面,盡管2000年遭遇了嚴重的干旱,但黃河下游仍實現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首次不斷流,保證了城鄉居民生活用水,農業用水也有了較大的改善。但是到2003年,黃河仍遭遇了20年一遇的水資源危機。爭水事件在上下游間、左右岸間、支流間、工業間、農業間頻有發生。最惡劣的一起搶水事件是在2000年,山東德州的農民打傷了當地閘管所員工,強行開閘放水。
2000年11月24日,浙江東陽—義烏的水權交易事件打破了行政手段水權再分配的傳統。對黃河而言,無論是使用“分水方案”還是流域統一調度,從根本上說還是計劃經濟的延續。這種配置模式就水權的初始分配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于尚未建立水權交易(轉讓)市場的黃河流域來說,是缺乏效率的。而從黃河水權配置的發展過程來看,黃河水權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再具體細化的過程。此過程中,水權日趨清晰,因此,黃河水權的發展趨勢就是產權的逐步明晰。本文在以建立黃河水權市場的目的下研究黃河初始水權的分配問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2. 文獻綜述
2.1關于黃河初始水權分配的研究
2.1.1黃河流域總取水量的確定
黃河整個流域的河川徑流量為580億立方米,2004年可用水量為370億立方米。
2.1.2國內對黃河初始水權的研究
國內對黃河初始水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初始水權的優先次序及分配方式兩個方面。
⑴關于優先次序的研究
黃河流域初始水權分配原則有四點,即①以人為本,堅持任何自然的協調與和諧,共同發展的原則;②保障社會穩定和糧食安全原則。③非正式約束的習慣用水優先原則;④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平優先的原則。由此可見,初始水權分配優先位序的確定,應首先考慮人類的生存,其次才是發展。
因此,可將初始水權配置的優先次序界定為:①確保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城鎮公共設施用水、牧畜飲水、現狀天然生態最低需水、水生物生存下限需水、黃河干流的汛期輸沙用水、非汛期生態基流以及下游河道蒸發滲漏水量等。②基本情景用水。包括現階段的生態用水、無污染或輕度污染的工業用水、政府預留水等等。③高情景用水。包括未來的生態用水、重度污染的工業用水等等。
⑵關于分配方式的研究
一種建議是將黃河水資源劃分為生態用水、基本需求用水、多樣化需求用水和機動用水,對不同的用水需求采用不同的水權分配模式。具體而言:
①對于生態用水采用預留的分配方式。對于黃河的生態用水,應該作為一個基數采取預留制,而不能參與分配過程。黃河總的來水量減去生態用水量即可分配水量。
②對于基本需求用水的采取人口分配模式;拘枨笥盟侵腹駶M足生存與發展需要所必需的水量,這部分用水量應該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戶。
③多樣化需求用水采取混合分配模式。多樣化需求用水是指用于工業、農業和其他行業的生產性用水。此類用水具有競爭性、排他性、收益關聯性等私有物品的特征,是真正需要明晰水權的流域水資源部分。具體來講,農業生產用水的分配應該考慮耕地面積因素,工業生產用水的分配則應該考慮產值這一因素。對于混合分配模式中各因素加權值的確定,可以用過去一段時間內各種需求用水在總需求用水中所占的比重作為參考。比如說,黃河流域的農業用水約在70%左右,那么在混合分配模式中面積的比重則取0.7。
④機動用水采用市場分配模式。如果說基本需求用水以公平為主,那么機動用水則應以效率為主,其分配方式應采用市場分配模式。黃河機動用水的來源有如下幾個方面:豐水年份多余的水量;開發的新水源(如南水北調提供的水資源);基本需求用水中未被購買的部分。這部分水資源作為黃河流域的機動水源,通過市場拍賣的形式,分配給流域的機動用水戶(這部分用戶一般是后進人者或原用戶的臨時性增加用水)。由于市場拍賣價格高于基本需求用水的配置價格(一般相當于水資源費),這將給機動水用戶以較大的節水激勵,提高其用水效率。
這種建議充分體現了糧食安全優先、時間優先、地域優先、公平優先四個原則,為黃河水權市場的建立提供了較完備的初始水權分配方案。
另一種建議是從省際間的總量分配、總量控制和取水許可制度結合、分水方案的進一步完善三個問題方面考慮黃河水取的分配。具體而言:
首先,黃河委員會依據國務院批準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按照豐增枯減的調度原則,編制流域年度分配和調度預案報水利部批準,并組織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二是,分水指標和取水口的取水指標應有機結合起來,流域調度部門應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督促省區調度部門根據流域用水計劃做好取水口年度用水計劃;通過取水口的年審工作監督取水口用水計劃的落實情況;根據分水總量指標,嚴格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和取水許可申請。
三是,進一步完善分水方案。至少包括三個問題:著手研究動態分水方案,1998年修訂的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分水方案,具有規則簡明的優點,但沒有考慮不同枯水年份各地區的降雨特征和用水過程,應研究是否可以制定符合流域水資源變化規律的動態分水方案;二是在新一輪的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考慮是否可以將流域地下水資源納入分水方案,建立地下水可開采總量控制制度;三是需要著手研究南水北調通水后分水方案的調整問題。
此種建議主要從管理者角度,強調黃河初始水權分配過程中的管理因素,可為建立完備的初始水權分配制度提供管理方面的借鑒。
2.2國外初始水權的總結
2.2.1從初始水權的確定方面看,水資源的產權主要有以下4種體系:
⑴濱岸權體系。是指合理使用與濱岸土地相連的水體但又不影響其它濱岸土地所有者和利用水的權利(Singh,1991)。為了能夠運用濱岸權,必須擁有濱岸土地的所有權。濱岸權指針對某一水道內的天然水流。濱岸權必須在流域內濱岸土地上運用,而且這些濱岸土地必須在水體所述流域內。這種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反映了在英格蘭和歐洲以及一些地區多雨的氣候特點。
⑵優先占用體系。優先占用體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國西部各州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這些缺水地區的用水問題(Singh,1991)。優先占用體系的核心是優先權。占用的日期決定了用水戶用水的優先權。最早占用者擁有最高級別的權利,最晚占有者擁有最低級別的權利。與濱岸權不同,占用權僅僅針對水的利用,該體系允許在有水的時候將其儲存起來,以便用于那些無法獲得水的地方,還允許將水從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進行輸送。
⑶混合或雙重水權體系。這種體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樣最初由習慣作伐演變成占用權體系,而后吸收了濱岸權體系部分要素的類型,也包括最初建立了濱岸權體系,而后經過調整又與占用權體系相適應的類型(Singh,1991)。
⑷比例水權體系。比例水權是按照一定認可的比例和體現公平的原則,將河道或渠道里的水分配給所有相關的用水戶(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比例水權是智利和墨西哥在確認初始水權中運用的一種主要方法。在墨西哥,水權在技術上根據計量(水量),而不是根據河流或渠道水流的比例來分配,灌區和用水者協會負責建立相應的程序在他們的管轄范圍內分配多余的或短缺的水資源。多余和短缺的水資源將簡單地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用水者,例如如果流量比正常低20%,那么所有水權擁有者得到的水資源也將低于20%。該程序有效地將計量水權轉變成了按比例的流量權利。在智利,水權是可變的流量或水量的比例;這樣的好處是水權擁有者在一定的地方保證擁有一定數量的水權份額。如果水資源充足,這些權利以單位時間內的流量表示(每秒升、每年或月的立方米),如果水資源不充足,就按比例計量。
2.2.2從國外水權交易的實踐所得到的經驗
⑴水權交易的誘導因素
①由于水資源短缺導致的水資源經濟價值的迅速提升;②由于維護和運行集中管理下的水資源供給系統的成本逐漸攀升,財政負擔日益加;③全面的經濟自由化,因而維護不靈活的和低效的水資源分配系統所帶來的經濟成本不能適應激勵機制和比較優勢的變化。
⑵水權交易的潛在收益和限制因素
①建立水權交易可以帶來許多潛在的收益主要表現在賦予用水者權利;②提供投資的激勵機制;③提高資源分配的靈活性;④提高用水效率;⑤改進供水管理水平;⑥減少環境惡化的誘導因素等方面。
⑶成功實施水權交易的政策要素
水資源政策應該具備以下幾個基本要素,①清楚地定義水權的特征及實施水權交易的條件和規則;②建立和實施水權登記制度;③清除描述在水資源分配中政府、機構和個人的作用,指出解決水事沖突的辦法;④保護由于水權交易可能給第三者和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小結: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解決黃河水資源危機的途徑就是構建黃河水權市場,其起點則是黃河初始水權的分配問題。
3. 研究內容
3.1研究假說:
現有的黃河分水方案不利于水權市場的建立。
為達到建立黃河水權市場的目的,黃河水資源可以在省際間進行準私有化配置。
3.2研究內容
主要包括建立黃河水權市場的可行性及對水權要求、現有黃河分水方案的不足、國內對水權分配的研究、國外外水權的配置及其交易市場的經驗和借鑒、建立模型以確定適應水權市場要求的水權分配方案。
4. 技術路線
如下圖所示:
4.1確定影響因素
通過分析現有的黃河水權分配方案的不足和對國外水權配置及建立水權市場的經驗,得出為建立黃河水權市場對水權分配的要求,以此確定水權分配的影響因素;
4.2確定權重
在確定影響因素的前提下,確定各因素下黃河沿岸九個省份的地區指標,確定各水權分配影響因素在水權分配中的權重(采用特爾菲法),然后對指標歸一化處理;
4.3計算各個地區水資源分配比
某地區取水權比例是關于各種因素的函數,分配公式為:
某地區水資源分配比例=Σ(第k因素的權重*第k因素條件下某地區在全河流所占比重(降指標值歸一化))。
5. 可能遇到的問題
要實現黃河流域水權的分配除了要確定分配比例外還要掌握整個流域的總取水量,而取水量又受氣候、空間等多個因素影響,難以確定。但可以通過計算多年的平均徑流量來大致估計。另外由于水資源具有流動性,因此在確權之后即水權制度實施的過程中,監督成本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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