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自然條件約束以及幾十年的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日本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短缺的國家。
為了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問題,滿足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而帶來的用水需求。日本政府建立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體制。
在日本的水資源管理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制定和實施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總體規劃;二是對水務事業單位和設施進行監管并負責其運營、維護和管理;三是用稅收收入和發行債券收入為水資源管理提供財政支持,其中,中央政府每年在水資源管理方面投入的資金是國家預算總額的10%。政府的財政資金既支持新的水資源開發和保護設施的建設,也支持對現有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這些設施分為防洪、污水處理、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等類別,對不同類別的設施,政府提供財政支持的比例不同。
對于水資源管理,日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比較明確的職責分工。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性的水資源政策、制定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總體規劃;地方政府則在中央政府的框架下,負責供水系統、水處理設施、水務機構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此外,還對公共用水的水質開展監控,對私營機構進行監督,以保證其廢水排放達標。
在中央政府,有五個部門涉及水資源管理,它們是國土交通省、環境省、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農林水產省。五個部門之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就是說,它們一方面通過省際聯席會之類的形式開展合作,以制定與水資源相關的綜合性政策,另一方面,它們又分別承擔著各自領域相關的不同職能。
為改善水資源管理,日本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該體系框架分為五個領域:(1)水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2)補貼;(3)水權/水交易;(4)水務企業的運營和管理;(5)水質保護。
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采用的政策手段可分為兩大類,即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主要包括:
確定水價
除農業用水外,其它用途的水的價格一般都由兩部分構成,即固定收費加可變收費。水的用途不同,其價格結構也不同。
提供補貼
日本政府每年安排巨額財政資金對水資源開發建設和有關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提供補貼。
開展水權交易
根據日本的《河川法》,一般不允許進行水交易。但是,在土地改良區范圍內的農戶可以開展水權交易。
允許私營部門參與
近幾年來,日本開始允許私營部門參與水務業的經營管理。私營部門參與的形式有多種,目前服務承包是最普遍的形式。
開征特種稅
2000年以后,日本一些地方政府開征了森林保護稅,但稅率很低,其收入通常不到地方稅收的1%。
日本在水資源配置和水污染控制方面,較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在水資源配置方面,日本采用的一種行政手段是依法分配水權。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日本采用的行政手段包括:實施環境質量標準;監測水質并公開數據;實施工業用水排放標準和規章;對公眾開展節水教育。
總之,為解決所面臨的水資源問題,日本根據其國清,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體制,確立了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框架,采取了多種不同的政策措施。實踐證明,這些做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日本政府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以為其他國家提供借鑒和參考。但是,需要認識到,其中有些做法在別的國家可能并不適用。例如,日本政府提供巨額財政補貼的做法,很大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無法照搬,而且,這種做法并不利于引導社會提高用水效率,故而其他經濟發達國家也沒有采用。因此,對于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必須根據國情,有選擇地加以借鑒。
一、
日本的水資源狀況
由于國土地表面積狹小,雨水徑流速度快,人口密度大,加之降水量在不同年份、不同季節分布不均,日本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稀缺的國家,其每年自然的可再生水資源量人均約為3372立方米,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過去幾十年里,隨著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淡水資源的需求持續上升,日本曾數次面臨嚴重的水資源短缺。例如,在上個世紀60年代初期,東京都市區出現水資源短缺,不得不在從1961年10月至1965年3月長達42個月的時間里對供水進行限制。
為了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問題,日本政府曾大規模地開展水資源開發,主要是通過修建水壩,興建大量的蓄水設施。目前,日本“新開發”的水資源量每年約為166億立方米,占居民生活和工業用水總量的55%。大規模的水資源開發有效地緩解了日本水資源短缺的狀況。僅從東京都市區來看,1996年,儲存于水庫里的水資源總量比1964年翻了一番,從1.85億立方米增加到3.71億立方米。當年對供水進行限制的時間只有41天,盡管降水量比1965年還少,而人口從1965年的800萬增長到1100萬。
與其他很多國家一樣,由于水稻生產需要大量灌溉用水,日本的農業用水量占用水總量的三分之二。不過,近年來,由于生產水稻的灌區面積減少,農業需水量開始下降。工業用水量也在下降,這一方面是因為日本經濟近年來增長緩慢,但更為重要的則是因為水的循環利用率在穩步提高。企業紛紛學習更高效地利用其自身產生的廢水,以節約成本。許多企業采用水循環和清潔生產技術,開發和安裝水循環和處理設施。
在過去二十多年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總量和人均用水量都在持續增長。不過,近幾年其增長幅度已下降,部分原因在于人口增長速度降低以及小規模家庭越來越多。由于工業和農業用水量下降,而居民生活用水量增長緩慢,因此,日本全國的用水總量在1995年達到高峰之后,近十年表現出回落的趨勢(見表1)。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試圖停止建設耗費巨資的水壩。
表1:日本的年度需水量
(億立方米/年)
資料來源:國土交通省水資源部以及經濟產業省開發研究與統計部。
日本環境省最近的一份報告表明,日本的水污染總體上減少了,特別是《環境質量標準》所控制的、對人體健康有危害風險的有毒物質排放大大下降,幾乎在全國各地都達到了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但是,溶解有機污染物仍然是一個問題,對周邊一些水體的檢測表明,其溶解有機污染物濃度很高。
二、日本政府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為了解決本國面臨的水資源問題,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帶來的用水需求,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點的管理體制。幾十年的實踐證明,這套體制總體上運行良好,對于有效地管理日本的水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在日本的水資源管理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制定和實施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總體規劃;其二,對水務事業單位和設施進行監管并負責其運營、維護和管理;其三,為水資源管理提供財政支持。其中,日本中央政府在第一和第三兩個方面的作用尤其值得關注。
1. 制定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總體規劃
這是中央政府在水資源管理方面履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職能,集中體現為兩個綜合性的規劃,即《國家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基本規劃》。
《國家水資源綜合規劃》即廣為人知的《水規劃》,是由國土交通省根據《國家發展綜合規劃》起草擬定的,后者在《國土綜合開發法案》中做了明確規定,并得到首相內閣的批準。《國家水資源綜合規劃》是一個多年規劃,闡述了與水資源開發、保護和利用有關的中長期規劃問題,同時預測了全國長期的水需求!秶宜資源綜合規劃》是日本全國水資源開發的基本計劃,為水壩和水利系統的開發建設提供了依據。國土交通省依據該規劃制定更詳細的年度發展計劃和相關的預算。最新的《水規劃》,即《水規劃21》,更強調對現有水資源的高效利用,而不是新的水資源的開發,因為近期日本的總需水量基本保持穩定甚至有小幅下降,已經開發建設的設施足以確保供水的穩定。
1994年12月,日本內閣根據《環境基本法》批準了《環境基本規劃》。該規劃闡明了與水質和水量(包括水資源保護)有關的長期、綜合性的環境政策。《環境基本規劃》提出了四個長期目標:建立有利于促進良性物質循環的社會經濟系統: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社會所有部門共同參與環境管理:增進國際交流和合作。
除制定上述規劃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與水有關的環境質量標準。其中包括:對公用水和地下水做出了統一的質量規定;針對包括河流、海洋和沿海地區、湖泊等在內的每種水體制定了不同的環境質量標準。目前,針對26種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物質,包括鎘和總氰化物,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1997年3月,日本出臺了關于地下水水質的環境標準。此外,有22種其他物質被確定為需要進一步觀察的“監控物質”。此外,為了保護生活環境,還出臺了有關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溶解氧(DO)的多境質量標準;為了防止富營養化,還針對湖泊/水庫、海洋/沿海區中的氮和磷水平,制完了環境質量標準。
2.為水資源管理提供財政支持
日本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每年在水資源管理方面投入大量資金,為水資源的開發建設。利用和保護提供有力的財政支持。在2005財政年度,日本中央政府與水相關的預算達21168.94億日元,大約占國家公共工程總預算(83259.98億日元)的四分之一,是國家預算總額的10%。中央政府在水資源方面投入的財政資金主要有兩種支出形式:一是直接投資于水資源開發和保護項目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二是通過轉移支付為地方政府和公有水務企業提供補貼,使之在將生活用水、污水排放收費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的情況下,能夠支付有關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的成本。這種補貼的最終受益人實際上是水的終端用戶。
從其用途看,政府的財政資金主要用于兩個方面:其一,新的水資源開發和保護設施的建設;其二,現有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
新設施建設 中央政府提供的資金主要用于新的水資源開發和保護設施的建設。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央政府以補貼的形式直接支付一半以上的建設費用。當然,具體承擔比例會因所建設施的用途而異。中央預算資金支持的最主要項目是防洪設施和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目前,大約40%與水有關的中央政府預算被用于防洪設施。比如建設水壩、供水系統以及相關設施。防洪設施建設項目的經費,70%由中央政府承擔,30%由地方政府支付。
由于2005年日本能夠享用污水排放系統的人口比例在發達國家中最低,僅為66.7%,因此,加強污水處理系絞建設是日本當前的一項重要政策目標。與水相關的中央政府預算中,大約35%被用于污水處理系統建設。新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的50%到55%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政府承擔45%或40.5%,其余4.5%到5%則由受益人支付。
農業用水設施建設經費都是由政府承擔的,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對于工業用水和生活用水設施建設的費用,政府直接承擔的比例則較低。有關不同設施建設經費的來源比例,請見圖1。
為支付上述新設施建設的成本,中央政府的資金來源于國稅的收入和發行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的資金除來自地方稅收之外,還有一部分依靠中央政府的低息貸款以及發行市政債券。就是說,中央政府除直接承擔相應比例的成本之外,還通過提供低息貸款、購買市政債券等方式,幫助地方政府支付它們分攤的成本。由于建設費用太高,地方水務經營企業往往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這些成本。它們必須依靠財政投資和政府貸款。這些貸款由所建設施竣工之后運營所得的牧入來償還,貸款的期限和進度取決于該設施的折舊情況,通常都在lO年以上。
現有設施運營、維護和管理
對于現有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于兩類設施,一是防洪設施,二是農業用水設施。對于防洪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55%和45%;而對于農業用水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中央政府承擔55%,地方政府承擔22.5%,其余22.5%由受益人(通過水務公司征收水費)支付。對于與污水處理、生活供水和工業用水有關的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則由水費收入來承擔。有關不同用途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的分攤情況,請見圖2。
(二)水資源管理的主要政府機構及其職責
在日本,對于水資源管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有比較明確的分工: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性的水資源政策、制定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總體規劃,如水資源開發、供水系統管理、水質保護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劃;地方政府則在中央政府政策的框架下,負責供水系統、水處理設施、水務機構的運營、維護和管理。到2003財政年度末,日本的地方政府管理了1936家較大的水務公司和8360家規模較小的水務公司。因此,2003年獲得潔凈水源的人口比例達到96.9%。地方政府機構還對公共用水的水質開展持續監控,對私營機構進行監督,以保證其廢水排放達標。
在中央政府,有五個部門涉及水資源管理,它們是:國土交通省、環境省、厚生勞動省(其職能相當于我國的衛生部和勞動社會保障部)、經濟產業省、農林水產省。五個部門之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就是說,它們一方面分別承擔著與各自領域相關的不同具體職能;另一方面,它們又通過省際聯席會之類的形式相互合作,以制定與水資源相關的綜合性政策(見圖3)
。五個部門承擔的相應具體職責分別是:
國土交通省主要負責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具體包括:(1)制定綜合性的水資源政策;(2)水資源開發、河流設施的維護與管理;(3)河水的利用與保護;(4)污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此外,還要對負責水資源開發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的日本水資源機構進行監管。
環境省主要負責與水有關的環境管理,具體包括:(1)制定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指導原則、政策和規劃;(2)水污染檢測;(3)地面下沉檢測;(4)制定環境質量標準。
厚生勞動省主要負責與生活用水供給有關的事務,具體包括:(1)生活用水供給單位的監督;(2)對生活用水供給設施的規制。此外,還要對負責運營、維護和管理城市水務單位和設施的地方政府機構進行監管。
經濟產業省主要負責與工業用水供給有關的事務,具體包括:(1)工業用水供給單位的監督;(2)對工業用水供給設施的規制。此外,與厚生省一樣,還要對負責運營、維護和管理城市水務單位和設施的地方政府機構進行監管。
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與農業用水供給有關的事務,具體包括:(1)農業用水的規制;(2)為保護水資源而對森林進行保護。
三、日本水資源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為改善水資源管理,在過去幾十年里,日本大力加強法制建設,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擎的法律體系。同時,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利用多種政策手段引導和調控有關社會主體的行為。
(一)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框架
日本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可以分為五個領域:(1)水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2)與水資源相關設施的開發建設,包括政府補貼的建設項目;(3)水權和水交易;(4)水務企業的運營和管理,包括私營部門通過簽訂合同參與運營和管理的企業;(5)水環境保護
水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 在這方面,日本制定了《國土開發綜合法》,并據此制定了《國家水資源綜合規劃》(即《水規劃》)。每年的預算都是根據“水規劃”編制的。日本還制定了《水資源開發促進法》,其中規定要根據《水規劃》制定《水資源開發基本計劃》。《日本水資源局法》則要求日本水資源局負責該計劃的實施。
補貼 如前文所述,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為諸如水壩、污水處理設施之類大多數新建設項目提供財政支持!逗哟ǚā、《供水法》、《污水法》和《土地改良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界定了由中央政府財政支持的范圍和比例。
水權/水交易 針對水權和水交易,日本在有關法律中做了規定。這些法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對于地表水,《河川法》規定,向每一個公有的供水企業(包括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供水企業)和土地改良區(負責灌溉建設和管理的公共實體)分配一定的河水使用權,即在某一特定區域對水的專有使用權。對于地下水的使用,目前還缺乏綜合的法律進行規范,使用者可以在私有的土地上打井免費抽取地下水。不過,《工業用水法》和《建筑物內地下水利用琺》規定,在土地嚴重下陷或地下水稀缺的地區,使用者必須得到當地政府的批準才能抽取或開采地下水。
一般來說,《河川法》嚴禁進行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交易。只有在特定的土地改良區范圍內,才允許進行這類水交易。
水務企業的運營和管理 水務企業可以按照其主要服務宗旨進行分類,包括生活用水供給、污水處理、農業用水供給和工業用水供給等不同類型的企業:對于這些不同類型的水務企業,日本制定了相應的行業性法律來規范其運營和管理。
水質保護 為保護水環境質量,日本的《環境基本法》規定了污染控制和自然保護的基本原則。《水污染防治法》則提出了更為詳細的指導原則。
(二)水資源管理的主要政策手段
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采用了多種不同的政策手段。這些政策手段可分為兩大類,即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
1.經濟手段
采用經濟手段就是要利用對市場信號的調節來影響有關社會主體的行為,達到水資源管理的目的。日本政府采用的經濟手段很多,主要包括:確定水價、提供補貼、開展水權交易、允許私營部門參與、開征特種稅等。
確定水價
日本政府十分重視利用價格機制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其基本思路是:通過設計合理的水價結構來確定水價,從而有效地調控對水的需求,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在日本,水價是由各地公共機構管理水務企業確定。總的來看,除農業用水外,其它用途的水的價格一般都由兩部分構成;即固定收費加可變收費。水的用途不同,其價格結構也不同(見表2)。
生活用水的價格包括最低收費(基價)和增容費兩部分。最低收費標準并不一致,而是根據用戶接入的水管尺寸大小確定;增容費實行累進制,就是說,隨著用水量的增加,每單位水價會上漲。
工業用水的價格包括最低收費(基價)和不變計量收費兩部分。其最低收費標準與生活用水一樣,也是根據接入水管的尺寸大小確定;而所謂不變計量收費,是相對于累進制而言的,指以不變的單位價格根據用水量計算水價。
污水處理價格包括最低收費(基價)和增容費兩部分。其最低收費標準采用的是定額收費制,就是說,無論用戶排放的污水量為多大,都統一收取一筆固定的費用;而增容費則實行累進制。
農業用水采用的是定額收費制,即對每單位灌溉面積按統一固定的標準收費。由于不是根據用水量計費,在單位面積的土地上使用過多的水并不需要支付更高的費用,這可能導致農業過度用水。不過,對于每一個土地改良區,政府分配的水權是有限的,因而過度用水也是有控制的。
盡管采用了價格手段,但是,由于日本政府對水資源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補貼,因此,相對于大多數發達國家而言,日本的水價是比較低的。
提供補貼 如前文所述,日本政府每年安排巨額財政資金對水資源開發建設和有關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提供補貼!逗哟ǚā返纫幌盗邢嚓P法律、內閣命令和地方政府的規章對補貼做了分類,規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財政補貼的范圍和相應比例(見圖1和圖2)。
對于防洪設施,由于具有公益性,其建設費用以及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都是由政府給予補貼;對于污水處理設施,因為也具有公益性,政府通過提供補貼承擔其95%以上的建設費用,但其運營、維護和管理成本通常由用戶來承擔;對于農業用水設施,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保持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保障穩定的糧食供給,日本政府通過建立專門賬戶的形式提供財政補貼,承擔其絕大部分建設費用以及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對于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設施,由于其建設成本太高,水務企業無力全部承擔,因此,政府也提供補貼,承擔-部分建設費用,但比例最高不超過50%,而這些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則由各經營單位通過征收使用費來承擔。
開展水權交易 根據日本的《河川法》,一般不允許進行水交易。對于地表水的使用,通常是根據有關法律分配水權,也就是通過法定程序將定量的水的使用權分配給縣或市政府所有的公共實體(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以及土地改良區。只有擁有明確規定的水權的單位,才能提取和使用地表水。沒有獲得政府的批準,水權是不允許轉讓的。在異常干旱的情況下,即發生十年一遇的嚴重旱情時,由水用戶、地方政府和河流管理部門組成旱情協調委員會,根據《河川法》第53條規定的程序來調整水的分配、決定減少抽水的程度。但是,在土地改良區范圍內的農戶可以開展水權交易。在干旱的情況下,通過開展水權交易,可以對有限的灌溉水進行重新分配,以實現土地改良區農業產出的最大化。
允許私營部門參與 長期以來,公有的水務企業由于處于壟斷地位,缺少競爭,降低運營成本的動力不足,其運營和管理的效率往往很低。因此,近幾年來,日本開始允許私營部門參與水務業的經營管理,以推動水務企業改進管理,提高質量和效率。私營部門參與的形式有多種,包括:服務承包、管理承包、租賃、特許經營、徹底私有化、私人融資以及公-私合作等。目前,在日本水務企業中,最普通的私營部門參與形式是服務承包,即把特定的任務外包給私營企業。根據2001年對服務承包所作的調查,大約80%的水務企業將各種不同的服務外包給私營部門,比如水質監測、水處理廠的電力設備維護以及水量計量。1999年,日本頒布了《私人融資促進法》,鼓勵私人資本以BOT或BOO形式為水務業發展投資。但是,除服務承包這種形式外,私人融資以及其他更為綜合性的承包形式(如管理承包和特許經營)都還沒有被普遍接受。
開征特種稅 所謂特種稅,就是稅收用途被指定的稅種。在日本,到目前為止,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特種稅只有一個,就是森林保護稅。2000年,作為分權改革的一項內容,日本修訂了《地方稅法》,允許地方政府開征新的特種稅。根據此項修正條款,高知縣政府第一個開征了“森林保護稅”,其收入只能用于可帶來多種環境效益(如保護地下水、防洪、吸收碳)的森林保護。迄今為止,除高知縣外,另有12個縣也決定開征類似的稅種,還有其他幾個縣政府也在考慮是否開征此稅種。森林保護稅的稅率很低,每戶平均只收500日元;對于企業而言,則是確定占其營業稅的百分點,每年每個企業征收1000至80000日元不等。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森林保護稅并不是一項重要的稅源,其收入通常不到地方稅收的1%,在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甚至不到0.1%,因此,該稅種的開設實際上更多地是政府宣示森林重要性的一個政治聲明。
2.
行政手段
在有些領域,不適于采用經濟手段,或者采用這類手段的效果不好。這時候,采用行政手段來管理會更有效。日本在水資源配置和水污染控制方面,較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
在水資源配置方面,日本采用的一種行政手段就是依法分配水權!逗哟ǚā芬幎怂畽嗟恼椒峙涑绦。該法認為,水是公共資產,用戶必須在通過特定的行政程序獲得一定的“水權”后,才可以抽取定量的水用于特定的用途。根據《河川法》,日本對主要河流里的水的使用權都按照不同用途做了分配,其分配對象通常都是具有壟斷地位的公有實體。不過,對于地下水的使用,目前尚沒有相關的綜合性法律予以規范。
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日本采用的行政手段包括:
實施環境質量標準 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活環境,日本在其《環境基本法》中,針對水污染制定了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包括:對26種有毒物質制定了國家統一標準;對于河流、海洋和海岸地區、湖泊制定了專門的環境質量標準。
監測水質并公開數據 日本的《水污染控制法》規定,縣長和指定城市的市長負責定期監測公共用水的水質,環境省補貼監測所需的費用。日本政府積極促進公共水域關鍵地點水質監測的自動化程度。在2002財政年度,縣政府和指定城市已經在125個地點建立了自動水質監測站,并定期公布每一個監測點的水質狀況。在2001財政年度末,國土交通省在全國范圍內的199個主要水道安裝了自動水質監測設備,由河流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
實施工業用水排放標準和規章 為了控制工廠和其他機構向公共水體排放污染,日本的《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污水排放標準。這些標準確定了24種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和16類對生活環境有害的物質,并對每一種物質設定了排放物限制。在2001財政年度,這些規章被應用于300000家機構。
《水污染防治法》還要求某些工廠和設施必須安裝特定的污染控制設備。政府有權要求工廠匯報他們排放污水的程度,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現場核查。如果從工廠排放的污水違反了排放標準,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現場核查。如果從工廠排放的污水違反了排放標準,政府有權進行處罰并要求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進或改善污水處理方法。那些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毒素的工廠必須賠償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無過錯賠償責任)!端廴痉乐畏ā犯M一步要求處于“特定區域”的特定設施服從“總污染負荷控制”,定期向政府匯報他們的污染排放量。
對公眾開展節水教育 烹飪、洗衣和洗澡等家庭活動產生的污水是造成公共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在日本,對于居民家庭的污水排放,還沒有直接的規制措施或處罰條例。但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指出,公眾有義務配合政府宣傳關于水質和水資源保護的政策。環境省已經提倡加強公眾教育,以提高公眾對家庭污水排放問題的意識、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自覺減少家庭污染排放。
四、結語
水資源作為人類生存最基本的必需品之一,有別于一般物質資源和商品,加強其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對于日本這樣一個水資源并不富足的國家而言,加強水資源管理尤其重要。
在過去50多年里,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給日本水資源管理帶來了嚴峻的挑戰。水資源固有的公共物品屬性要求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日本政府回應了這種要求,不僅扮演了有關規劃和政策的制定者、實施者角色,負責監管乃至直接或間接從事水務企業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而且以其發達的經濟為基礎:以社會公益性為標準,對水資源的開發建設以及有關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提供了巨額的財政補貼。
日本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建立了相應的水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賦予了各機構比較明確的職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既有明確分工,又有協作配合,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管理組織體系。
日本構建了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框架,綜合采用了多種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同時動員和鼓勵私營部門和公眾參與水資源管理。
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日本享有衛生設備的人口比例仍然較低;對生活污水排放還沒有制定相關的管理規章;許多水體中影響生活環境的有機污染較高。要解決這些問題,日本政府需要進一步完善其水資源管理體制,繼續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
盡管如此,實踐證明,日本基于其國情開展的水資源管理在總體上還是比較有效的,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可以為其他國家提供借鑒和參考。但是,我們需要認識到,。日本的有些做法在別的國家可能并不適用。例如,日本政府為水資源開發建設以及運營、。維護和管理提供巨額財政補貼的做法是以其發達的經濟和雄厚的財力為基礎的,很多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無法照搬。日本政府自身也越來越感到這樣做帶來的巨大財政壓力,已將水資源開發過度依賴于財政補貼作為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況且,這種做法并不利于激勵社會提高用水效率,即使是其他經濟發達韻國家也沒有這樣做。因此,對于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其他國家政府必須根據本國國情,有選擇地加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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