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資源管理的經驗:體制和政策

時間:2006-11-03 來源: 作者:

 

摘要:

 

由于自然條件約束以及幾十年的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日本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短缺的國家。

為了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問題,滿足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而帶來的用水需求。日本政府建立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體制。

在日本的水資源管理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制定和實施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總體規劃;二是對水務事業單位和設施進行監管并負責其運營、維護和管理;三是用稅收收入和發行債券收入為水資源管理提供財政支持,其中,中央政府每年在水資源管理方面投入的資金是國家預算總額的10%。政府的財政資金既支持新的水資源開發和保護設施的建設,也支持對現有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這些設施分為防洪、污水處理、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等類別,對不同類別的設施,政府提供財政支持的比例不同。

對于水資源管理,日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比較明確的職責分工。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性的水資源政策、制定水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總體規劃;地方政府則在中央政府的框架下,負責供水系統、水處理設施、水務機構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此外,還對公共用水的水質開展監控,對私營機構進行監督,以保證其廢水排放達標。

在中央政府,有五個部門涉及水資源管理,它們是國土交通省、環境省、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農林水產省。五個部門之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就是說,它們一方面通過省際聯席會之類的形式開展合作,以制定與水資源相關的綜合性政策,另一方面,它們又分別承擔著各自領域相關的不同職能。

為改善水資源管理,日本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該體系框架分為五個領域:(1)水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2)補貼;(3)水權/水交易;(4)水務企業的運營和管理;(5)水質保護。

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采用的政策手段可分為兩大類,即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主要包括:

確定水價   除農業用水外,其它用途的水的價格一般都由兩部分構成,即固定收費加可變收費。水的用途不同,其價格結構也不同。

提供補貼   日本政府每年安排巨額財政資金對水資源開發建設和有關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提供補貼。

開展水權交易  根據日本的《河川法》,一般不允許進行水交易。但是,在土地改良區范圍內的農戶可以開展水權交易。

允許私營部門參與   近幾年來,日本開始允許私營部門參與水務業的經營管理。私營部門參與的形式有多種,目前服務承包是最普遍的形式。

開征特種稅  2000年以后,日本一些地方政府開征了森林保護稅,但稅率很低,其收入通常不到地方稅收的1%。

日本在水資源配置和水污染控制方面,較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在水資源配置方面,日本采用的一種行政手段是依法分配水權。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日本采用的行政手段包括:實施環境質量標準;監測水質并公開數據;實施工業用水排放標準和規章;對公眾開展節水教育。

總之,為解決所面臨的水資源問題,日本根據其國清,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體制,確立了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框架,采取了多種不同的政策措施。實踐證明,這些做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日本政府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以為其他國家提供借鑒和參考。但是,需要認識到,其中有些做法在別的國家可能并不適用。例如,日本政府提供巨額財政補貼的做法,很大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無法照搬,而且,這種做法并不利于引導社會提高用水效率,故而其他經濟發達國家也沒有采用。因此,對于日本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必須根據國情,有選擇地加以借鑒。

 

一、 日本的水資源狀況

由于國土地表面積狹小,雨水徑流速度快,人口密度大,加之降水量在不同年份、不同季節分布不均,日本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稀缺的國家,其每年自然的可再生水資源量人均約為3372立方米,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過去幾十年里,隨著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淡水資源的需求持續上升,日本曾數次面臨嚴重的水資源短缺。例如,在上個世紀60年代初期,東京都市區出現水資源短缺,不得不在從196110月至19653月長達42個月的時間里對供水進行限制。

為了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問題,日本政府曾大規模地開展水資源開發,主要是通過修建水壩,興建大量的蓄水設施。目前,日本“新開發”的水資源量每年約為166億立方米,占居民生活和工業用水總量的55%。大規模的水資源開發有效地緩解了日本水資源短缺的狀況。僅從東京都市區來看,1996年,儲存于水庫里的水資源總量比1964年翻了一番,從1.85立方米增371立方米。當年供水行限制的時間只有41天,盡管降水量比1965少,而人口從1965年的800萬增長到1100萬。

    與其他很多國家一,由于水稻生需要大量灌用水,日本的農業用水量占用水量的三分之二。,近年來,由于生水稻的灌區面減少,農業需水量開始下降。用水量也在下降,這一方面是因為日本經濟近年來增長緩慢,但更重要的則是因水的循利用率在穩步提高。企業紛紛更高效地利用其自身生的水,以節約本。多企采用水循和清,開發和安裝施。

    去二十多年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總量和人均用水量都在持。不,近幾年其增幅度已下降,部分原因在于人口增速度降低以及小模家庭越來越多。由于工農業用水量下降,而居民生活用水量增長緩慢,因此,日本全國的用水量在1995年達到高峰之后,近十年表出回落的趨勢(見1)。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試圖停止建設耗費巨資的水壩。

1:日本的年度需水量

(億立方米/年)

 

資料來源:國土交通省水資源部以及經濟產業省開發研究與統計部。

日本環境省最近的一份報告表明,日本的水體上減少了,特是《準》所控制的、人體健康有危害風險的有毒物排放大大下降,幾乎在全國各地都達到了準的要求。但是,溶解有機染物仍然是一個問題,一些水體的檢測表明,其溶解有機染物度很高。

二、日本政府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了解決本國面臨的源問,滿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來的用水需求,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點的管理體制。幾十年的實踐證明,這套體制總體上運行良好,對于有效地管理日本的水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在日本資源管理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制定和實施水資源開發境保的政策和劃;其二,業單位和管并負責其運、維護和管理;其三,源管理提供政支持。其中,日本中央政府在第一和第三兩個方面的作用尤其注。

1.   制定水開發境保   

這是中央政府在水資源管理方面履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職能,集中體現為兩個綜合性的規劃,即《國家水劃》和《環境基本規劃》。

《國家水劃》即廣人知的《水劃》,是由國土交通省根據《國家劃》起草定的,后者在《國土開發法案》中做了明確定,并得到首相內的批準。《國家水劃》是一個多年劃,述了與水開發、保和利用有的中問題,同時預測了全國期的水需求!秶宜劃》是日本全國水開發的基本劃,和水利系開發提供了依據。國土交通省依據該規劃制定更詳細的年度劃和相算。最新的《水劃》,即《水21》,更強調對現有水源的高效利用,而不是新的水源的開發,因近期日本的需水量基本保持定甚至有小幅下降,已經開發施足以確保供水的定。

199412月,日本內根據《境基本法》批準了《環境基本劃》。該規劃闡明了與水和水量(包括水源保)期、合性的境政策。《境基本規劃》提出了四個期目:建立有利于促良性物的社會經濟:人與自然的和:社會所有部共同參與境管理:增交流和合作。   

除制定上述劃外,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與水有準。其中包括公用水和地下水做出了一的定;針對包括河流、海洋和沿海地區、湖泊等在內的每種水體制定了不同的準。目前,針對26與人健康有的物包括總氰化物,制定了準。19973月,日本出臺了于地下水水質的環準。此外,有22其他物被確定需要步觀察的“控物”。此外,為了生活境,出臺了有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溶解氧(DO)的多境準;了防止富營養化,還針對湖泊/水、海洋/沿海區中的氮和磷水平,制完準。

2資源管理提供政支持    

日本政府,特是中央政府年在水源管理方面投入大量金,源的開發。利用和保提供有力的政支持。在2005政年度,日本中央政府與水相算達21168.94日元,大占國家公共工程總預(8325998日元)的四分之一,是國家總額10%。中央政府在水源方面投入的金主要有兩支出形式:一是直接投于水開發和保護項目的建、維護和管理;二是通過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和公有水提供補,使之在將生活用水、排放收費維持在低的水平的情況下,能支付有關設施、營、維護和管理的成本。這種補貼的最受益人實際上是水的端用。

從其用途看,政府的金主要用于兩個方面:其一,新的水開發和保護設施的建;其二,施的運維護和管理。

新設施建設  中央政府提供的金主要用于新的水開發和保護設施的建。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央政府以補貼的形式直接支付一半以上的建設費。當然,具體承擔比例會因所建施的用途而異。中金支持的最主要目是防洪設施污水處理系的建。目前,大40%與水有的中央政府算被用于防洪施。比如建、供水系以及相關設。施建設項目的經費,70%由中央政府承擔,30%由地方政府支付。

由于2005年日本能享用水排放系的人口比例在達國家中最低,僅為667%,因此,加強污理系是日本當前的一項重要政策目標。與水相的中央政府算中,大35%被用于理系。新的水處理設施建設費用的50%到55%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政府承擔45%或40.5%,其余4.5%到5%則由受益人支付。

農業用水施建設經費都是由政府承擔的,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承擔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于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施建設的費用,政府直接承擔的比例則較低。不同施建設經費的來源比例,請見圖1。

支付上述新施建的成本,中央政府的金來源于國稅的收入和行國家公。地方政府的金除來自地方稅收之外,有一部分依靠中央政府的低息款以及市政券。就是,中央政府除直接承擔相比例的成本之外,提供低息款、購買市政券等方式,幫助地方政府支付它攤的成本。由于建設用太高,地方水務經營往往沒有足金來支付些成本。它依靠政投和政府款。款由所建施竣工之后運所得的牧入來償還,貸款的期限和度取決于該設的折舊情況,通常都在lO年以上。

現有設施運營、維護和管理   對于現有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于兩類設施,一是防洪設施,二是農業用水設施。對于防洪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55%和45%;而對于農業用水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中央政府承擔55%,地方政府承擔22.5%,其余22.5%由受益人(通過水務公司征收水費)支付。對于與污水處理、生活供水和工業用水有關的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則由水費收入來承擔。有關不同用途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費用的分攤情況,請見圖2。

 

 

 

()源管理的主要政府機構及其職責   

在日本,于水源管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有比明確的分工: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制定和施全國性的水源政策、制定水開發境保劃,如開發、供水系管理、水等方面的政策和劃;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政策的框架下,負責供水系、水施、水機構的運、維護和管理。到2003政年度末,日本的地方政府管理了1936大的水公司和8360小的水公司。因此,2003潔凈水源的人口比例達到96.9%。地方政府機構還對公共用水的水質開展持續監控,機構督,以保水排放達。

在中央政府,有五個部門涉及水源管理,它是:國土交通省、境省、厚生勞動(相當于我國的衛生部和勞動社會保障部)經濟產業省、林水省。五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就是,它一方面分承擔著與各自域相的不同具體能;另一方面,它又通際聯席會之的形式相互合作,以制定與水源相合性政策(見圖3)

 

 

 

 

 

。五個部承擔的相具體職責是:

國土交通省主要負責總劃和水開發,具體包括:(1)制定合性的水政策;(2)開發、河流設施的維護與管理;(3)河水的利用與保;(4)的建和管理。此外,對負責開發設施建、運、維護和管理的日本水機構管。   

境省主要負責與水有境管理,具體包括:(1)制定有源保的指、政策和劃;(2)檢測;(3)地面下沉檢測;(4)制定準。   

厚生勞動省主要負責與生活用水供的事,具體包括:(1)生活用水供給單位的督;(2)生活用水供給設施的規制。此外,對負責營、維護和管理城市水務單位和設施的地方政府機構行監管。

經濟產業省主要負責與工用水供的事,具體包括:(1)用水供給單位的督;(2)用水供給設施制。此外,與厚生省一,對負責維護和管理城市水務單位和施的地方政府機構管。

林水省主要負責農業用水的事,具體包括:(1)農業用水的制;(2)源而森林行保。

三、日本水資源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改善水源管理,在去幾十年里,日本大力加法制建,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擎的法律體系。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利用多政策手段引調社會主體的行。

()源管理的法律框架

日本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可以分為五個領域:(1)水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2)與水資源相關設施的開發建設,包括政府補貼的建設項目;(3)水權和水交易;(4)水務企業的運營和管理,包括私營部門通過簽訂合同參與運營和管理的企業;(5)水環境保護

水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   方面,日本制定了《國土開發綜合法》,并據此制定了《國家水劃》(即《水劃》)。年的算都是根據“水劃”的。日本制定了《水開發法》,其中定要根據《水》制定《水開發基本》。《日本水源局法》要求日本水源局負責該計劃的實施。   

補貼  如前文所述,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為諸如水、施之大多數新建設項目提供政支持!逗哟ǚā、《供水法》、《水法》和《土地改良法》等一系列相法律界定了由中央政府政支持的范和比例

水權/水交易   針對和水交易,日本在有法律中做了定。些法律表水和地下水定了不同的管理方法。于地表水,《河川法》定,向一個公有的供水企(包括生活用水和工用水供水企)和土地改良區(負責和管理的公共)分配一定的河水使用,即在某一特定區域水的有使用于地下水的使用,目前缺乏合的法律范,使用者可以在私有的土地上打井免抽取地下水。不,《工用水法》和《建筑物內地下水利用定,在土地重下陷或地下水稀缺的地區,使用者必須得到當地政府的批準才能抽取或開采地下水。   

一般來,《河川法》行生活用水和工用水的交易。只有在特定的土地改良區范內,才允許進這類水交易。

水務企業的運營和管理   可以按照其主要服宗旨行分,包括生活用水供、理、農業用水供和工業用水供等不同型的企些不型的水,日本制定了相的行性法律來范其運和管理。

水質保護   為保量,日本的《境基本法》定了染控制和自然保的基本原。《水染防治法》提出了更為詳細的指。

 

(二)水資源管理的主要政策手段

日本在水源管理方面采用了多不同的政策手段些政策手段可分兩大,即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

1經濟手段

    采用經濟手段就是要利用信號的調節來影響有社會主體的行,達到源管理的目的。日本政府采用的經濟手段很多,主要包括:確定水價、提供補貼、展水交易、允參與、征特稅等。

    確定水價  日本政府十分重利用價格機制在水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其基本思路是:通過設計合理的水價構來確定水價,從而有效地調水的需求,實現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在日本,水價是由各地公共機構管確定。的來看,除農業用水外,其它用途的水的價格一般都由兩部分構成;即固定收加可。水的用途不同,其價格構也不同(2)。

 

生活用水的價格包括最低收(基價)和增容兩部分。最低收費標準并不一致,而是根據用接入的水管尺寸大小確定;增容費實行累,就是,隨著用水量的增加,每單位水價會上。

工業用水的價格包括最低收費(基價)和不變計量收費兩部分。其最低收費標準與生活用水一樣,也是根據接入水管的尺寸大小確定;而所謂不變計量收費,是相對于累進制而言的,指以不變的單位價格根據用水量計算水價。

理價格包括最低收(基價)和增容兩部分。其最低收費標準采用的是定制,就是,無排放的水量多大,都統一收取一筆固定的用;而增容費則實行累制。

農業用水采用的是定制,即對每單位灌統一固定的準收。由于不是根據用水量計費,在位面的土地上使用多的水并不需要支付更高的用,可能農業過度用水。一個土地改良區,政府分配的水是有限的,因而度用水也是有控制的。

盡管采用了價格手段,但是,由于日本政府對水資源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補貼,因此,相對于大多數發達國家而言,日本的水價是比較低的。

提供補貼  如前文所述,日本政府每年安排巨額財政資金對水資源開發建設和有關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提供補貼!逗哟ǚā返纫幌盗邢嚓P法律、內閣命令和地方政府的規章對補貼做了分類,規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財政補貼的范圍和相應比例(見圖1和圖2)。

于防洪施,由于具有公益性,其建設費用以及運、維護和管理用都是由政府補貼;施,因也具有公益性,政府通提供補貼承擔其95%以上的建設費用,但其運、維護和管理成本通常由用來承擔;對于農業用水施,農業經濟,保持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保障定的糧食供,日本政府建立專門賬戶的形式提供補貼,承擔其大部分建設費用以及運、維護管理用;于生活用水和工用水施,由于其建成本太高,水無力全部承擔,因此,政府也提供補貼,承擔-部分建設費用,但比例最高不超50%,而這些設施的運維護和管理用則由各經營單位通征收使用來承擔。

開展水權交易  根據日本的《河川法》,一般不允許進水交易。于地表水的使用,通常是根據有法律分配水,也就是通法定程序將定量的水的使用分配給縣或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生活用水和工用水)以及土地改良區。只有有明定的水位,才能提取和使用地表水。沒有得政府的批準,水是不允許轉讓的。在異常干旱的情況下,即生十年一遇的重旱情,由水用、地方政府和河流管理部門組成旱情協調會,根據《河川法》第53定的程序來調整水的分配、決定減少抽水的程度。但是,在土地改良區范內的農戶可以展水交易。在干旱的情況下,通過開展水交易,可以有限的灌行重新分配,以實現土地改良區農業產出的最大化。

允許私營部門參與  長期以來,公有的水務企業由于處于壟斷地位,缺少競爭,降低運營成本的動力不足,其運營和管理的效率往往很低。因此,近幾年來,日本開始允許私營部門參與水務業的經營管理,以推動水務企業改進管理,提高質量和效率。私營部門參與的形式有多種,包括:服務承包、管理承包、租賃、特許經營、徹底私有化、私人融資以及公-私合作等。目前,在日本水務企業中,最普通的私營部門參與形式是服務承包,即把特定的任務外包給私營企業。根據2001年對服務承包所作的調查,大約80%的水務企業將各種不同的服務外包給私營部門,比如水質監測、水處理廠的電力設備維護以及水量計量。1999年,日本頒布了《私人融資促進法》,鼓勵私人資本以BOTBOO形式為水務業發展投資。但是,除服務承包這種形式外,私人融資以及其他更為綜合性的承包形式(如管理承包和特許經營)都還沒有被普遍接受。

開征特種稅  所謂特種稅,就是稅收用途被指定的稅種。在日本,到目前為止,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特種稅只有一個,就是森林保護稅。2000年,作為分權改革的一項內容,日本修訂了《地方稅法》,允許地方政府開征新的特種稅。根據此項修正條款,高知縣政府第一個開征了“森林保護稅”,其收入只能用于可帶來多種環境效益(如保護地下水、防洪、吸收碳)的森林保護。迄今為止,除高知縣外,另有12個縣也決定開征類似的稅種,還有其他幾個縣政府也在考慮是否開征此稅種。森林保護稅的稅率很低,每戶平均只收500日元;對于企業而言,則是確定占其營業稅的百分點,每年每個企業征收100080000日元不等。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森林保護稅并不是一項重要的稅源,其收入通常不到地方稅收的1%,在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甚至不到0.1%,因此,該稅種的開設實際上更多地是政府宣示森林重要性的一個政治聲明。

2. 行政手段

在有些領域,不適于采用經濟手段,或者采用這類手段的效果不好。這時候,采用行政手段來管理會更有效。日本在水資源配置和水污染控制方面,較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

在水資源配置方面,日本采用的一種行政手段就是依法分配水權!逗哟ǚā芬幎怂畽嗟恼椒峙涑绦。該法認為,水是公共資產,用戶必須在通過特定的行政程序獲得一定的“水權”后,才可以抽取定量的水用于特定的用途。根據《河川法》,日本對主要河流里的水的使用權都按照不同用途做了分配,其分配對象通常都是具有壟斷地位的公有實體。不過,對于地下水的使用,目前尚沒有相關的綜合性法律予以規范。

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日本采用的行政手段包括:

實施環境質量標準   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活環境,日本在其《環境基本法》中,針對水污染制定了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包括:對26種有毒物質制定了國家統一標準;對于河流、海洋和海岸地區、湖泊制定了專門的環境質量標準。

監測水質并公開數據  日本的《水污染控制法》規定,縣長和指定城市的市長負責定期監測公共用水的水質,環境省補貼監測所需的費用。日本政府積極促進公共水域關鍵地點水質監測的自動化程度。在2002財政年度,縣政府和指定城市已經在125個地點建立了自動水質監測站,并定期公布每一個監測點的水質狀況。在2001財政年度末,國土交通省在全國范圍內的199個主要水道安裝了自動水質監測設備,由河流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

實施工業用水排放標準和規章  為了控制工廠和其他機構向公共水體排放污染,日本的《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污水排放標準。這些標準確定了24種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和16類對生活環境有害的物質,并對每一種物質設定了排放物限制。在2001財政年度,這些規章被應用于300000家機構。

《水污染防治法》還要求某些工廠和設施必須安裝特定的污染控制設備。政府有權要求工廠匯報他們排放污水的程度,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現場核查。如果從工廠排放的污水違反了排放標準,并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現場核查。如果從工廠排放的污水違反了排放標準,政府有權進行處罰并要求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進或改善污水處理方法。那些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毒素的工廠必須賠償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無過錯賠償責任)!端廴痉乐畏ā犯M一步要求處于“特定區域”的特定設施服從“總污染負荷控制”,定期向政府匯報他們的污染排放量。

對公眾開展節水教育  、洗衣和洗澡等家庭活動產生的水是造成公共水體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在日本,于居民家庭的水排放,沒有直接的制措施或處罰條例。但是,《水染防治法》明確指出,公眾有義務配合政府宣傳于水和水資源保的政策。境省已提倡加公眾教育,以提高公眾家庭水排放問題的意、促源的高效利用、自減少家庭染排放。

四、結語

源作生存最基本的必需品之一,有于一般物質資源和商品,加其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的。于日本這樣一個水源并不富足的國家而言,加源管理尤其重要。 

50多年里,經濟展、人口的增、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的增,日本水源管理來了峻的挑。水資源固有的公共物品屬性要求政府在水源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日本政府回這種要求,不扮演了有關規和政策的制定者、施者角色,負責監管乃至直接或接從事水的運、維護和管理,而且以其達的經濟為:以社會公益性為標準,源的開發及有關設施的運、維護和管理提供了巨補貼。

日本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建立了相的水源管理機構,依法予了各機構比明確的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中央政府各部,既有明確分工,又有作配合,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管理組織體系。

日本構建了水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合采用了多種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同時動員和鼓勵私門和公眾參與水源管理。

日本在水源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與其他達國家相比,日本享有設備的人口比例仍然低;生活水排放沒有制定相的管理章;多水體中影響生活境的有機高。要解決問題,日本政府需要完善其水源管理體制,繼續出臺相的政策措施。

盡管如此,明,日本基于其國情展的水源管理在體上是比效的,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可以其他國家提供借和參考。但是,我需要認識到,。日本的有些做法在的國家可能并不適用。例如,日本政府開發以及運、。維護和管理提供巨額財補貼的做法是以其達的經濟和雄厚的礎的,很多其他國家特展中國家無法照搬。日本政府自身也越來越感到這樣做帶來的巨大,已將水開發過度依補貼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況且,這種做法并不利于激勵社會提高用水效率,即使是其他經濟發達韻國家也沒有這樣做。因此,于日本在水源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其他國家政府必根據本國國情,有選擇地加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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