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飲用水水質
進一步確認并管理整個供水系統中各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與本憲章的原則是一致的。法定標準中涵蓋的檢測項目數量可以保持在最小值。相關標準的嚴格設計與應用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終端產品的檢測應當基于以下幾點
7.1主要檢測項目的設置應符合地方標準;
7.2采用適宜的微生物指示劑與化學檢測項目,使監測結果科學有效
7.3適當的監控與報告系統。
采用的檢測項目應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7.4早期表征管理控制計劃失敗的、預示會直接危及健康或其他預示水質嚴重下降的項目,這些都是大型運行性控制指標,應伴隨著運行反應工藝進行檢測,如濁度的檢測;
7.5可能對健康造成慢性侵害的或對身體產生長期影響的項目。
此外
7.6應用這些運行控制項目,使得運行人員有效地監測處理效果(例如檢測飲用水中余氯以監控消毒效果,檢測飲用水的濁度用于檢測顆粒物的去除效果);
7.7標準應以保護人類健康及用戶的可接受性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