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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計劃

時間:2006-11-24 來源: 作者:

第二節  資金籌措

本規劃中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治理工程,次級河流綜合整治、生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和科技保障能力建設等工程的項目以國家資金投入為主。地方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公共設施等基礎建設條件。

工業廢水、固體廢棄物、船舶污染治理工程,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資金主要由企業自籌解決或銀行安排專項貸款。庫區及影響區工業污染治理投資,國家給予貼息補助。

三峽建委移民局要督促湖北、重慶兩省移民部門,按照《長江三峽工程水庫區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保證相應環保資金。

各級政府要加大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庫區排污費和處理費征收標準。在2005年以前,達到保證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正常運行的水平。

根據上述原則,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需要國家資金208億元,其中“十五”安排129.2億元,其余在“十一五”落實。具體需求如下:

庫區需要國家資金111.0億元(“十五”安排81.0億元),其中污水處理廠70.6億元,垃圾處理場25.4億元,生態保護8.0億元,污染企業關閉補助資金5.0億元,清庫資金2億元。

影響區需要國家資金37.1億元(“十五”安排18.9億元),其中污水處理廠25.4億元,垃圾處理場7.2億元,生態保護3.5億元。

上游區需要國家資金53.9億元(“十五”安排20.2億元),其中污水處理廠25.9億元,垃圾處理場12.9億元,生態保護10.1億元。

基礎能力建設需要國家資金7億元(“十五”安排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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