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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創新與完善

時間:2006-11-24 來源:(武漢大學 環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柯 堅, 趙 晨

   為繁榮環境資源法學理論研究,服務我國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由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和江西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共同主辦的2005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年會,于200585-9日在江西贛州召開。來自全國立法機構、行政管理部門、法學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的近160多名代表,出席了這次研討會。會議期間,代表們圍繞著完善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和水污染防治立法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交流和探討。以下根據會議收錄的論文以及與會代表的討論意見,對本次年會的“水污染防治立法專題”進行綜述。


1 水污染防治立法理念的拓展
1.1
以循環經濟理念創新水污染防治立法
  
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源,水資源無疑是循環經濟模式所涵蓋的重要領域之一。我國水資源短缺、水體污染現象嚴重,傳統的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的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一些代表從循環經濟的角度探討水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為水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有代表認為,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生態保護與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決定性舉措,建議在《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基本方針上,增加“國家促進建設節水型社會”、“保護、合理利用和節約水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等內容。循環經濟要求的“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的實現,必須以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機制、制度和措施為保障。為此,代表們對強化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責任、健全相關的水資源監督管理體制、運用經濟刺激手段、推進水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地下水的保護、加強對農村水污染的監管力度等問題,展開了充分而熱烈的討論。

1.2 以流域控制理念構建水污染防治立法

水污染具有明顯的流域特性,流域則具有自然與社會的雙重屬性。與會代表普遍認為,尊重流域自然生態特性、實行集中控制,是世界各國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經驗。對水污染控制應當以構建流域管理為目標,建立相應管理體制和監督管理制度,對流域內淡水資源及其相關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統一的規劃與協調。有代表以長江、黃河為例,提出應當按照完整的流域管理概念,參考國外流域管理的發展趨勢,制定我國統一的流域立法。有學者主張,在水污染控制體系中,流域控制屬于一種中觀控制,它具有宏觀控制與微觀控制所不具有的優勢,是水污染控制系統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在此基礎上,有代表提出流域管理綜合立法和建立中觀層次立法機制的構想,包括水污染流域控制的立法模式、管理體制、制度體系的基本思路。有學者認為,我國加強流域管理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高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建立和健全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加強流域立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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