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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創新與完善

時間:2006-11-24 來源:(武漢大學 環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柯 堅, 趙 晨


3.4 農業污染控制和面源污染控制制度


   隨著農村經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有代表認為,農村水污染主要體現為面源污染,它是由農業生產方式不合理,鄉鎮企業環保不力及人們的環保意識薄弱等多種因素造成的結果。有代表指出,農村水污染問題與立法規定的污染控制方法沒有充分考慮農村實際密切相關,現存的水污染防治法體系對防治農村水環境惡化的許多制度規定得太籠統,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在法律對策的探討中,有學者提出,應在《水污染防治法》特別是在若干環境制度中增加有關面源控制的條款,在面源污染嚴重的地區應當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和使用含磷等營養物質的洗滌劑,采取措施鼓勵緩效化肥的生產和使用,限制單位面積化肥使用量,并支持研究和發展減少化肥營養物質流失的技術和措施,鼓勵生物防治技術和措施的發展,逐步淘汰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生產和使用。有代表認為,通過發展生態農業,合理規劃鄉鎮企業布局和城鎮建設布局,進行必要的環保普及教育等方式,把農村的水環境污染防治和扶貧工作結合起來,使農村的水環境得到保護和改善。還有代表認為,防治農村的水污染應該從多角度進行制度設計,既要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又要在目前還未立法的條件下充分提升行政機關的執政水平,使其在保障農村農民生產發展的同時大力防治水污染。鑒于新《水法》水資源所有權規定的變化,有代表還從水權的角度對于農村集體經濟水資源權限進行了探討,就權力行使的主體和權限的定位展開了分析。


3.5 流域生態補償制度
   流域生態補償是平衡利益、減少流域矛盾和沖突的重要制度。流域生態系統的復雜性,決定了流域生態補償的實現方式的差異性和多樣性。我國生態補償的實踐表明,流域生態補償制度構建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流域管理體制,培育流域水權交易市場,以及完善流域財政收支制度。有代表認為,流域生態補償是緩解流域內貧困問題的重要途徑,其實現方式包括上、中、下游跨區域調水的生態補償,上、中、下游生態環境效益補償,以及下游滯洪區退田還湖的補償等。有代表立足于解決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提出在協調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基礎上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將補償費用或補償性措施的惠益通過約定的某種形式,轉移給因保護資源環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主體。還有代表提出建立水源地補償制度,認為在現實中由于對水源保護的需要,經常會在以下幾個方面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生產生活做出限制,如排污的限制、產業發展的限制和有關礦產資源的開發的限制,這些限制會給水源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為了保護水源地的相應利益,有必要對水源地進行適當的補償,其費用來源有兩個方面:一是從水資源費中轉移支付;另一方面是國家從財政上給予相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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