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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創新與完善

時間:2006-11-24 來源:(武漢大學 環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柯 堅, 趙 晨


2.4 運用經濟刺激手段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運用經濟刺激手段推動水污染的防治也是代表們關注的問題,代表們重點討論了環境費與環境稅的問題。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科技水平和環境狀況出發,有代表提出,排污費征收標準太低導致經濟刺激作用弱化,應該改革我國現行排污費與超標排污費并存的制度。在具體改革思路上,一種思路主張在保留排污收費制度基礎上,建立禁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制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根據超標排污的情節,予以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停產治理或關閉、并處罰款的處罰。另一種思路則主張修改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按排放水污染物的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對超過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給予處罰并責令限期治理。也有代表認為,課征水污染稅是國外實踐證明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舉措,在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水資源相對匱乏的情形下,有必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開征我國的水污染稅,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有代表以環境容量商品化概念為基礎,提出將排污權交易引入水體環境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建立排污權交易三級市場,即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物許可證交易市場、國內跨行政區域內的“交易”市場和不同國家之間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交易的市場。還有代表就包括稅費制度、財政制度、市場創建制度和責任制度在內的水污染治理中多維環境經濟手段的運用及銜接問題展開了探討。

2.5 推動水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

借鑒國外的環境保護實踐經驗,公眾參與在我國環境立法中越來越受到重視。有代表提出,作為環境管理中政府責任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體現,水質監測和相關信息公開具有推動水環境保護的基礎性作用。一方面使得機構之間的信息能夠共享,為決策服務;另一方面使公眾能得到有關的信息,從而監督政府和企業的環境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在我國水污染防治實踐中對于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公開、查詢、使用都缺乏規范的渠道。與會代表認為,應該通過修改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建立水環境信息的公開和通報制度,促進水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有學者提出建立新型的水質監測體制與信息傳播制度,具體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一種是維持現有水利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測機構,但需要在統一的規劃與水功能區劃的基礎上,整合為一個相互協調配合的水質監測網絡;另一種監測體制是將監測機構社會化,監測機構作為技術咨詢機構,受行政執法部門的委托開展監測工作,實行有償服務,并對監測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負責。代表們普遍認為,無論對于哪一種監測體制,為了保證信息的公開與傳播,法律應明確規定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掌握信息的政府機構應免費向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在水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其他領域,有代表建議通過立法規定,在制訂流域水資源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時,必須通過適當的程序聽取公眾和相關利益集團及其代表關于規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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