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水污染防治立法目的與原則的完善
鑒于各國環境立法日益重視對環境本身的保護及其損害的填補,有代表就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的立法目的提出質疑,主張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應當增加“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內容。還有學者提出,可持續發展理念反映到具體的單行污染防治法中,在某種程度上相當于“可接受的風險”和“污染物削減”的復合!拔廴疚锵鳒p”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中“可持續性”和“代際公平”的要素,而“可接受的風險”則代表了“代內公平”和“環境與發展一體化”的要素。將“促進可持續發展”寫入環境單行法的目的和任務條款,并不是一個長期的安排,僅僅是對公共政策的宣示。有代表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在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并從法律基本原則的“形式標準”、理論基礎的“內在依據”和所欲揭示和協調的“基本矛盾”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則確立的準則和要求。并提出了我國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六項原則,即生活飲用水優先和重點保護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均衡原則,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相結合原則,政府行政管制和經濟刺激相結合原則,政府主導和公眾參與相結合原則。
2
水污染防治法律調控機制的建立
2.1
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多元法律調控機制
會議代表認為,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多元法律調控機制,是推動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建設的重要保證。有代表對美國水污染控制法律調控機制進行了研究和分析,認為美國現行《聯邦水污染控制法》對水污染問題采用了多層次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命令—控制”為主、以“經濟刺激”為輔、以“公眾參與”為補充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調控機制。具體地,“命令—控制”機制是有效控制水污染的組織保證,它通過合理的權力配置實現權力的溝通與協調;經濟刺激機制是消減水污染的激勵因素,它是運用市場的力量實現環境公共利益與個體經濟利益的結合;公眾參與機制則是水污染管理中單純的、僵硬的行政管理與多元的、靈活的自律、自為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代表們認為,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多元法律調控機制,應當成為修訂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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