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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

時間:2006-11-24 來源: 作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以下簡稱《控制計劃》)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十一五期間確定的各盟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是約束性指標,各盟市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二、各盟市要將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和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到基層和重點排污單位。各地區要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工程措施和資金,嚴格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加大對各種違法排污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確?偭靠刂颇繕说膶崿F。
  三、十一五期間,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強化現役及新建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與運行監管,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落后小機組;減少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強化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業污染源治理力度,嚴格執法,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新、擴、改建項目要采用先進技術,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在電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紙、紡織印染和食品釀造等重點行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降耗減污。
  四、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控制計劃》完成情況的指導、支持和監督。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統計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半年要向社會公布各盟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會同自治區監察廳對《控制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結果要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2008年和2010年要分別對《控制計劃》完成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期末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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