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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

時間:2006-11-24 來源: 作者:頒布日期:20060805  實施日期:20060805  頒布單位: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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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的環境保護目標,制訂本計劃。
  二、“十一五”期間國家對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種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排放基數按2005年環境統計結果確定。計劃到2010年,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比2005年減少10%,具體是:化學需氧量由1414萬噸減少到1273萬噸;二氧化硫由2549萬噸減少到2294萬噸。在國家確定的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海域專項規劃中,還要控制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在各專項規劃中下達,由相關地區分別執行,國家統一考核。鼓勵各地根據各自的環境狀況,增加本地區必須嚴格控制的污染物,納入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原則是:在確保實現全國總量控制目標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各地環境質量狀況、環境容量、排放基數、經濟發展水平和削減能力以及各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區別對待。
  四、“十一五”期間,減少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強化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強化現役及新建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與運行監管。同時,要加大工業污染源治理力度,嚴格監督執法,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新、擴、改建項目要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實現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在電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紙、紡織印染和食品釀造等重點行業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降耗減污。
  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依照《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各地要相應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并制定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到市(地)、縣,落實到排污單位,嚴格執行。在總結“九五”、“十五”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經驗基礎上,制訂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執法,強化對各種違法排污行為的監督查處力度,確保實現計劃目標。
  六、從2006年開始,環保總局、統計局和發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各地區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年度檢查和考核;2008年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0年進行期末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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