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城市供水價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國家發改委近日起草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部辦公廳,以征求意見。
發改委三個方面征求意見:
(一)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合理的生產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過度超前建設增加的成本由當期消費者負擔?
(二)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的人員數量?
(三)如何根據不同的供水規模、范圍、密度及抄表到戶等情況合理確定產銷差率?
解讀《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構成。
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費、水資源費、原材料費、動力費、制水部門生產人員工資及福利、外購成品水費(饋水費)和制造費用。
期間費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業務招待費、取暖費、會議費和差旅費等,均可計入管理費用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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