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屬電廠、農業生產取水均要繳納水資源費
對中央直屬電廠恢復征收水資源費,農業生產取水要依法逐步開征水資源費。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價和城市供水價格。
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實施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收費方式。缺水城市要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適當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
同時,要保證城鎮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用水。
推動節水市場開發量化用水效益
積極進行水權有償轉讓的探索,利用市場機制引導水資源向高效節水的領域配置。
建立節水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各類用水產品和設備的節水標準,大力推進節水產品認證,建立節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
建立高耗水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強制淘汰制度,定期發布限制、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藝和設備(產品)的目錄。
加強節水統計工作,建立由綜合評價指標、行業用水評價指標和節水管理評價指標組成的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評價體系,通過一系列量化指標來衡量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狀況,綜合考核各地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進程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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