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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的通知 |
國辦發〔2004〕36號 |
三、合理調整供水價格,盡快理順水價結構
(三)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征收標準。凡未征收的地區要盡快開征水資源費,并根據水資源緊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標準。要綜合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調整進展和企業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費高于自來水價格。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應加大水資源費調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過度開采,促進再生水的利用。要將水資源費調整與供水價格調整結合起來,合理調節供水單位和政府間的收益。
(四)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將非農業用水價格盡快調整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大力整頓水價秩序,完善水費計收機制,取消不合理加價和收費,并降低管理成本基礎上,合理調整農業用水價格,逐步達到保本水平。
(五)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是終端水價。要綜合考慮上游水價、水資源費情況,以及供水企業正常運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質、管網和計量系統改造等因素,在審核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強化成本約束基礎上,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六)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各地區要限期開征污水處理費。已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暫時達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處理費最低收費標準,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七)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缺水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使用再生水,加強水質監測與信息發布,確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費由生產供應單位向用戶按用水量計收。再生水價格要發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
的一定比例確定,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對再生水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免征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研究制定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的稅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產和使用成本。同時,各地區要適時制定辦法,擴大再生水使用范圍,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
四、改革水價計價方式,強化征收管理
(八)加快推進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未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地區要爭取在2005年底前實施。已實施的地區,要依據本地情況,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在確;旧钣盟耐瑫r,適當拉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實行用水包費制的地區,要限期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九)切實推進抄表到戶工作。抄表到戶是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前提。各地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計量系統改造計劃和實施方案,供水企業因此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等費用,可計入供水價格,引導和支持供水企業推行抄表到戶。
(十)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劃。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收費方式,缺水城市要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同時,適當拉大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對城市綠化、市政設施等公共設施用水要盡快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十一)完善農業水費計收辦法。要將農業供水各環節水價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制度。切實加大農業灌溉設施改造力度,對末級渠系改造進行試點。改革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和水費計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推行超大型定額用水加價等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減輕農民水費負擔。
(十二)加大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收繳率,切實加大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征收力度。嚴禁用水單位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自備水用戶水資源費要按其實際取水量計收,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水設施上安裝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可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實際取水能力計收。同時,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提供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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