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水安全是影響人體健康和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保障飲水安全、維護人的健康生命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而飲用水水質標準是評價飲用水質量優劣程度和供水企業供水水質好壞程度的尺度,也是衛生、水利、城建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單位進行水質與衛生管理、監督執法的基礎依據。本系列文章主要介紹我國與WHO、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的飲用水水質標準的基本情況,以期對我國的飲水安全工作有所借鑒。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飲水安全則是影響人體健康和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由于國際上一些地區和國家頻繁發生惡性事件,飲水安全和衛生問題引起了全球的關注,飲水安全已成為全球性的重大戰略性問題。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0%是因為飲用了不安全、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大約有2000萬人死于飲用不衛生的水,飲水安全問題嚴重地威脅著人類生命。
近年來,我國農村飲水解困取得了很大進展,城市供水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飲水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些地區飲水存在水質嚴重不達標、供水保證率低、水性地方病等問題。據初步調查,全國農村有3億多人飲水不安全,其中約6300多萬人飲用高氟水,200萬人飲用高砷水,3800多萬人飲用苦咸水,1.9億人飲用水有害物質含量超標,血吸蟲病區約1100多萬人飲水不安全;相當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嚴重,威脅到飲水水質。當前飲水水質帶來的危害,已嚴重影響人的生命健康。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03年胡錦濤總書記多次批示:“無論有多大困難,都要想辦法解決群眾的飲水問題,決不能讓群眾再喝高氟水”;“要增強緊迫感,深入調研,科學論證,提出解決方案,認真加以落實,使群眾喝上‘放心水’”。保障飲水安全、維護人的健康生命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
由于水與人類健康密切相關,因此,飲水的每個環節其安全質量要素都必須嚴格控制。為有效地監測和控制飲水的安全質量要素,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我國政府都先后頒布或制定了適合區域特色或各國國情的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準則/指令/規范)。
1、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程
上海是我國最早制定地方性飲用水標準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飲用水清潔標準”于1928年10月修訂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上海市自來水水質標準》,共有16項指標。1954年我國衛生部擬訂了一個自來水水質暫行標準草案,有16項指標,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個大城市試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飲用水的技術法規。1959年經國家建設部和衛生部批準,定名為《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1976年國家衛生部組織制定了我國第一個國家飲用水標準,共有23項指標,定名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編號為TJ
20-76),經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衛生部聯合批準。1985年衛生部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指標增加至35項,編號改為GB
5749-85,于1986年10月起在全國實施。
解放五十多年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頒布了5次,從開始的16項指標增加到35項,每次標準的修改制定都增加了水質檢驗項目和提高了水質標準(表1)。從表1來看,盡管飲用水標準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但是總體發展的趨勢是令人樂觀的,指標的數量隨著時間不斷增加,表明我國的監測技術是在不斷進步的。另一方面,飲用水標準的重點已經從簡單污染物的控制轉向一些復雜有機污染物的控制。所有這些變化都顯示了我國在飲用水標準方面所取得的進步。
表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程
項
目 |
1950 |
1955 |
1959 |
1976 |
1985 |
2001 |
總項目 |
16 |
16 |
17 |
23 |
35 |
96 |
感觀及化學指標 |
11 |
9 |
10 |
12 |
15 |
19 |
毒理學指標 |
2 |
4 |
4 |
8 |
15 |
71 |
細菌學指標 |
3 |
3 |
3 |
3 |
3 |
4 |
放射性指標 |
-- |
-- |
-- |
-- |
2 |
2 |
但需注意的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而對于廣大農村居民點的集中式給水和分散式給水需執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該準則對水質的要求更低,共20項指標,把水質分成三級,一級水質的指標值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所規定的值相同,二級與三級則降低了要求,準則規定農村給水的水質應達到二級以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水源選擇和處理條件受限制的地區,允許按三級水質要求處理。
2、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特點
2001年6月7日,國家衛生部下發了(2001)161號文件,規定于2001年9月1日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以下簡稱《新規范》)。該規范共包括7個附件,其中附件1為“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其編制說明實質是對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未予承認。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目前還僅僅是在衛生系統內部通用,衛生系統之外的各行各業仍按GB
5749-85國家標準來操作予實施。因此,目前出現了執行新規范的問題。因為從法律法規的權威而言,GB5749—85是國家標準,而《新規范》是衛生部下發的文件標準。因此,供水企業按國家標準執行來生產符合標準的出廠、管網水應視為合格,但問題是對供水企業生產的出廠水、管網水進行監督與監測的則是地方衛生部門,而其監督、監測與評價的依據是衛生部頒發的《新規范》,這樣供水企業的出廠水、管網水有些水質指標自然也就被衛生部門判定為漏檢或不合格了。
《新規范》有96項水質指標,其中常規檢驗項目34項,非常規檢驗項目62項;另外還規定了法定的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項。該《規范》與1985年版本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相比,作了重大修改。飲用水水質檢測項目由35項增加至96項(表1、表2),主要是有機物檢測項目增加較多,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項重大舉措,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質檢測項目64項,標準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表 2 新舊標準的對比
項 目 |
舊標準 |
新標準 |
變 化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
指標數量 |
指標值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15項 |
17項 |
增加了2項,
鋁和耗氧量 |
渾濁度不超過1度變為不超過3度 |
毒理學指標 |
15項 |
11項 |
減少了4項,
銀、苯并芘、DDT、六六六 |
Cd從0.01變為0.005,
Pb從0.05變為0.001,
CCl4從0.003變為0.0002 |
細菌學指標 |
3項 |
4項 |
增加了1項,
糞大腸菌群 |
|
放射性指標 |
2項 |
2項 |
沒有 |
總α放射性從0.1變為0.5 |
其 它 |
沒有 |
增加了 |
非常規檢驗項目62項,
包括減少的4項 |
|
從表2可見,新規范規定了34項常規檢驗項目。在原35項水質項目基礎上增加了鋁、糞大腸菌群(世界衛生組織有規定)與耗氧量。根據統計,銀、苯并(a)芘、DDT、六六六在一般情況下都不超標,故放入非常規檢驗項目之中。對鎘(Cd)、鉛(Pb)、四氯化碳(CCl4)作了較嚴的規定。常規檢驗中比較大的變動是濁度由原來的3
NTU改為1
NTU,我國大中城市自來水廠目前出廠水大都在1NTU以下,只要經過嚴格凈化是可以達到的。
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機物綜合性指標—耗氧量,其值是3
mg/L。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規定,集中供水取水口處水域的水質應為II類,也即耗氧量為4
mg/L,在“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
mg/L”,注明了特殊情況包括水源受限制等情況。修訂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中增加耗氧量作為水質指標是結合我國國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質,改善居民飲用水質量的一個重要措施,是這次水質標準修改的重要進展。
非常規檢驗項目列入62項,除10項無機物外皆為有毒有害有機物,如消毒副產物、藻毒素、農藥等。更為突出的是在非常規檢驗項目中增加了48項有機污染物毒理學指標。重視對消毒副產物的控制,除了在常規檢驗項目中規定了2項消毒副產物指標外,又在非常規檢驗項目中增加了4項指標。
新“規范”對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也做了嚴格的限定。新“規范”的出臺為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安全性提供了有利的技術法規依據,同時也對供水企業提出了更高和更嚴格的要求。
總之,新“規范”主要是增加了較多的有機物檢測項目,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項重大舉措。但也注意到,對國際上十分關注的亞硝酸鹽、溴酸鹽以及賈第蟲和隱孢子蟲,該規范未作出相應規定;同時,該規范是以衛生部文件的形式下發的,尚不具備國家標準的效力。因此,新“規范”在各地的執行和落實過程中還要做大量工作或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進行協商與溝通。
3、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報批稿)的特點
按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一般修訂周期不超過5年。而21年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未曾修訂。但21年中《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不是沒有在進行,而是衛生部與建設部等部門未達成一致協調的意見,以致國家標準得不到修訂,而在行業標準和文件中進行了修訂。也即衛生部在2001年7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其附件1為“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設定了96個檢測項目,但其中62個項目均屬于非常規檢驗項目。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2005年6月1日開始實施,屬于行業標準;標準項目達101項,其中常規檢測項目42項,非常規檢測項目59項,增加了很多有機污染物的項目,以及耗氧量與微囊藻毒素等項目。
可喜的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其報批稿終于于2006年6月出籠了,首先在標準的起草與參加單位上體現了涉水部門的共同參與,由衛生部下屬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負責起草,參加起草的包括了水利部下屬的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以及與建設部有關的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新標準與GB
5749-85相比主要變化有:
(1)水質指標由GB
574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其中常規檢測項目38項,消毒劑常規指標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4項),共增加了71項。其中對原有的8項指標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是:
l 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
l 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游離余氯,放在細菌學指標一列中)增至4項,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l 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增加了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銻、鋇、鈹、硼、鉬、鎳、鉈、氯化氰;并修訂了砷、鎘、鉛、硝酸鹽;
l 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增加了甲醛、三鹵甲烷、二氯甲烷、三溴甲烷、1,
2-二氯乙烷、1,
1, 1-三氯乙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環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
4, 6-三氯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三氯苯、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
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滅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樂果、2,
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馬拉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敵敵畏、草甘膦;修訂了四氯化碳;
l 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鋁;修訂了渾濁度;
l 放射性指標中修訂了總α放射性。
(2)刪除了水源選擇和水源衛生防護兩部分內容。
(3)簡化了供水部門的水質檢測規定,部分內容列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4)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與增加了參考文獻。
(5)放寬了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14項水質指標限值,其中微生物指標1項、毒理指標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