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
述
環境標準是評價環境質量優劣程度和企業環境污染治理好壞程度的尺度,也是環保部門和相關行業環境保護主管單位進行環境管理、監督執法的基礎依據,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規的具體化、指標化,是貫徹實施我國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標準依據。無論是環境規劃、環境治理、環境評價、取水許可、排污收費、環境技術開發和產品生產等活動,都離不開環境標準作依據。
水環境保護是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目前,水利部建成了以251個水環境監測中心為核心的316個實驗室、3695個各類水質監測站點為基礎,覆蓋全國江河湖庫的水質監測網絡體系;已有51家水環境監測中心的實驗室通過了國家級計量認證,占水利系統質檢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區域和流域的水環境監測中心。
目前,七大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局實行著水利部和國家環?偩止餐芾淼捏w制模式。
截止到2004年底,環保系統共有國家、省、地、縣四級環境監測站2289個,其中地市級站399個,縣級站1850個,各級環境監測人數為45849人。資料統計,70%左右的縣級站、97%的市級站均已開展了至少5個項目的水環境質量監測。
建設部自1992年開始籌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督察網,到目前為止已經發展到39個國家監測站,共組建了18個省網,178個省級監測站。所有監測站全部通過省以上的計量認證,其中有6個已通過國家認可,取得了認證認可雙證書,保障了我國供水水質的安全。
衛生部有從中央到地方的四級衛生防疫站(目前有的已改稱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主要對飲用水進行監測。
國土資源部也有從中央到地方的三級水文地質機構從事地下水環境的監測。
2 我國水環境標準化現狀
2.1 水環境法律法規與規章等
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頒布了一系列的相關水環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這些均為水環境標準的貫徹落實與執行提供了執法依據。
主要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規。
主要的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征收排污費管理條例》等。
主要的部門(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污水綜合排放國家標準的通知》、《珠江河口管理辦法》、《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水利部水文設備管理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境內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發布,共6篇21章742條,其中第六篇
水環境影響評價與監測
共2章24條!稄娭菩詶l文》的發布,有力地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推動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過程和環節的技術控制,有利于整頓和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設質量。它的發布與實施,是進行標準體制改革的切入點,是向建立由強制性的水利技術法規與自愿采用的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新體制邁出的關鍵性的一步。
2.2 水環境標準體系
2.2.1 中國標準概述
根據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中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種;其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又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大類。截止到2003年底,共有國家標準20906項,其中強制性標準2952項,占14.1%,推薦性標準17954項,占70.2%。其結構為,產品標準6221項,占29.8%,方法標準8548項,占40.9%,基礎標準3988項,占19.1%,安全標準690項,占3.3%,衛生標準765項,占3.7%,環保標準128項,占0.6%,管理標準472項,占2.2%,其它標準94項,占0.4%。共發布國家標準樣品1623個。
2.2.2 環境標準概述
自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發布第一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
4-1973以來,迄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已經發布了一系列的環境標準,特別是1982年-1989年我國相繼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1983年發布了《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之后,發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標準,從而形成了我國比較完整的環境標準體系。
我國環境標準體系,可概括為“五類三級”,即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和環境標準樣品標準五類,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三級。
截止到2004年底,由國家環?偩种鞴馨l布環境標準486項(不含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其中國家標準357項,環保行業標準129項。強制性標準117項,推薦性標準369項。其中環境質量標準11項、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105項、監測方法與規范315項、基礎標準23項。

2.2.3 水環境標準體系
水環境標準體系是對水環境標準工作全面規劃、統籌協調相互關系,明確其作用、功能、適用范圍而逐步形成的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我國水環境標準體系,也可概括為“五類三級”,即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水環境基礎標準、水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和水環境標準樣品標準五類,與國家級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三級(見表2)。但作者認為,在水環境標準的五種類型標準中應增加一種,即水環境衛生標準,這樣的話水環境標準體系,成為“六類三級”。
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水環境衛生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它的水環境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截止到2004年底,由國家環保總局主管頒布的水環境國家標準137項(不包括水環境衛生標準與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占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總數的38.3%,其中方法標準占48.0%。水環境環保行業標準30項。合計共發布167項水環境方面的標準,其中質量標準5項、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20項、監測方法與規范138項、基礎標準4項(表1)。
水環境衛生標準種類主要有2類,即為衛生執法監督服務的標準,如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水產品的標準類和為保護公眾健康的衛生標準,如醫院污水排放標準類等。目前已頒布的31項水環境衛生國家標準中,有水環境衛生標準13項,水環境衛生基礎標準3項、監測分析方法標準15項。


此外,制定水環境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還有水利部、衛生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等。行業水環境標準,水利部門頒布54項;建設部頒布至少47項;其它行業如農業、林業、海洋、衛生、核工業、電力等系統也頒布相關的水環境行業標準。行業標準中也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種。
地方標準一般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兩種。如上海市制定了:DB
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廣東省制定了:DB
44/6-200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環境標準的主體是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衛生標準3種,其支持系統和配套標準有:水環境基礎標準(含環境保護儀器設備標準)、水質分析方法標準、水環境標準樣品標準3種,共計6種。另外,與其相關的標準還有排污收費標準、監測測試收費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