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水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
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根據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將本標準中“地面水”改稱為“地表水”。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劃分為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卷椖窟m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滿足規定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質量的基本水質要求。特定項目適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與原標準相比,本標準增加了糞大腸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項基本項目指標,刪除了總大腸菌群一項指標,將苯并(a)芘改為特定項目,同時修訂了水溫、凱氏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個項目的標準值。
本標準項目共計75項,其中基本項目31項,以控制湖泊水庫富營養化為目的的特定項目4項,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類水域有機化學物質為目的的特定項目40項。
本標準與《海水水質標準》均為水環境質量標準。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相應類別,近海功能區執行《海水水質標準》的相應類別。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對批準劃定的單一漁業保護區、魚蝦產卵場水域按《漁業水質標準》進行管理。對城市污水、工業廢水等直接用于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進行管理。
本標準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GB
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和GB
12941-91《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同時廢止。
本標準首次發布為1983年,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地表水五類使用功能,規定了水質項目及標準值、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
引用標準
本標準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和規范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類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地表水五類使用功能,規定了水質項目及標準值、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
引用標準
本標準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和規范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類
依據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類功能類別的,依最高類別功能劃分。
4
標準值
本標準規定了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標準值。
4.1
滿足地表水各類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質量要求的基本項目按表1執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07-20批準 2000-01-01實施表1
表1
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
單位:mg/L
序
號 |
分類 |
Ⅰ類 |
Ⅱ類 |
Ⅲ類 |
Ⅳ類 |
Ⅴ類 |
標準值 |
項目 |
|
基本要求 |
|
所有水體不應有非自然原因導致的下述物質:
a.能形成令人感觀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質;
b.
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諸如碎片、浮渣、油類等;
c.產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渾濁度的物質;
d.對人類、動植物有毒、有害或帶來不良生理反應的物質;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質。 |
1 |
水溫(“C) |
|
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溫升≤
1
周平均最大溫降≤2 |
2 |
pH |
|
|
6.5~8.5 |
|
|
6~9 |
3 |
硫酸鹽(以SO4-2計) |
≤ |
250以下 |
250 |
250 |
250 |
250 |
4 |
氯化物(以Cl-計) |
≤ |
250以下 |
250 |
250 |
250 |
250 |
5 |
溶解性鐵 |
≤ |
0.3以下 |
0.3 |
0.5 |
0.5 |
1.0 |
6 |
總錳 |
≤ |
0.1以下 |
0.1 |
0.1 |
0.5 |
1.0 |
7 |
總銅 |
≤ |
0.01以下 |
1.0(漁0.01) |
1.0(漁0.01) |
1.0 |
1.0 |
8 |
總鋅 |
≤ |
0.05 |
1.0(漁0.1) |
1.0(漁0.1) |
2.0 |
2.0 |
9 |
硝酸鹽(以N計) |
≤ |
10以下 |
10 |
20 |
20 |
25 |
10 |
亞硝酸鹽(以N計) |
≤ |
0.06 |
0.1 |
0.15 |
1.0 |
1.0 |
11 |
非離子氨 |
≤ |
0.02 |
0.02 |
0.02 |
0.2 |
0.2 |
12 |
凱氏氮 |
≤ |
0.5 |
0.5(漁0.05) |
1(漁0.05) |
2 |
3 |
13 |
總磷(以P計) |
≤ |
0.02 |
0.1 |
0.1 |
0.2 |
0.2 |
14 |
高錳酸鹽指數 |
≤ |
2 |
4 |
8 |
10 |
15 |
15 |
溶解氧 |
≥ |
飽和率90% |
6 |
5 |
3 |
2 |
16 |
化學需氧量(CODCr) |
≤ |
15以下 |
15 |
20 |
30 |
40 |
17 |
生化需氧量(BOD5) |
≤ |
3以下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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