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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海洋資源開發、管理與保護

時間:2010-05-11 來源:資源網 作者:宋國明

英國議會通過的漁業法律大多是授權性質的,詳細規定則需要由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漁業法規來明確。這些法規數量眾多,遠遠超過了議會通過的漁業法律的數量,其立法程序主要是依據1946年的法規制定法和具體的議會授權法律。英國現行的大多數漁業法規都是為了執行歐盟共同漁業政策而制定的。從名稱看,這些法規可分為條例、命令和辦法3類。辦法的目的比較單一,主要是為了明確捕撈漁船拆解補償問題而制定的;命令主要是宣布漁業部長的行政決定,數量眾多;條例相對比較復雜,主要是調整某些漁業活動。例如,宣布議會漁業法律(或其中的某些條款)生效的法規、有關捕撈許可的法規、執行歐盟管制措施的法規、禁漁的法規等都是以命令的形式發布的,有關水產品銷售、漁業產業結構基金申請、船舶登記及安全、環境保護的法規等都以條例形式發布。依據1992年海洋魚類捕撈執照令的規定,除了下列捕魚活動外,都應持有捕撈執照,包括捕撈大麻哈魚或者洄游性鮭魚,娛樂捕魚,在馬恩島和海峽群島12海里以內捕魚(屬于其自治范圍事務),小于10米的船,捕撈歐洲鰻鱺,小于10米的非機動船。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沿岸設立的12個海洋漁業委員會,也有權制定適用各自漁區的區域性法規。根據1966年海洋漁業調整法以及1985年海洋漁業(區域性法規)條例的規定,區域性法規應得到食品環境和鄉村事務部和威爾士國民大會的確認,才可生效。這些法規主要是對捕撈方法、捕撈漁具、捕撈季節、魚體規格、甲殼類生物海床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作出了細致的規定。與漁業部門法規相同,法院對區域性漁業法規享有司法審查權力。

此外,英國是歐盟成員之一,其海洋漁業也受歐盟機構制定的漁業法所約束。

四、英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

英國在海域開發和利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產法》。該法以潮間帶和12海里領海屬英國皇室地產這一歷史傳統(該傳統來源于古羅馬法的“公共托管原則”)為立法依據,規定使用這些皇室地產修建港口、碼頭、棧橋、管道,圍海、填海,進行水產養殖以及海底礦砂開采等,必須獲得皇室地產委員會的許可,由其頒發海岸或海域使用許可證,并須繳納租用費(地租)。該法是目前英國調整海域使用活動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國還頒布有《海岸保護法》,該法要求成立海岸保護委員會,以行使海域使用過程中海岸保護的權力;涉及海岸保護費用的條款在該法中占據了相當比重,該法規定為加強海岸的保護,任何通過開展與海岸有關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員,均須向當局繳納費用。以這兩部法律為依據,英國建立了完備的海岸與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目前,英國已將海洋資源開發活動的管理納入商業性管理范疇,將有償使用海洋資源的費用列入開發商的開發成本。行政管理上,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即對任何海洋資源(港口、河口、水域的使用、沙礫開采、海水養殖和海上游樂業及石油和天然氣的開采等)都必須取得雙重許可證,即作為政府管理行為發放的允許開發許可證和作為產權所有者發放的有償租賃許可證或礦業權證,而且都必須嚴格依照許可證規定的開發項目及期限進行。英國皇家地產管理機構、商業、企業和管理改革部和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監督管理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五、海洋資源保護管理

英國是一個海洋國家,其海岸線總長近2萬多公里,周邊海域成為多種海洋生物棲息的樂園。一直以來,海洋都是英國的能量之源、立國之本。隨著海洋事業的發展,英國政府逐漸認識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保護海洋就是保證國家的持續發展。因此,多年來英國政府、社會組織和民眾一直通過各種途徑保護他們的海洋資源。近年來,由于經濟發展、人類活動和氣候變化等因素影響,海洋環境受到了損害,許多海洋生物的數量急劇減少甚至瀕臨滅絕。面對這些問題,英國政府進一步加強了海洋資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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