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
從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以下簡稱超薄塑料購物袋)。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督促企業嚴格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保證塑料購物袋的質量。
二、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
為引導群眾合理使用、節約使用塑料購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各商品零售場所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對塑料購物袋要明碼標價,并在商品價外收取塑料購物袋價款,不得將塑料購物袋價款隱含在商品總價內合并收取。市經委要組織做好貫徹落實商務部等部門制訂的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工作,逐步形成有償使用塑料購物袋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對限產限售限用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
質量技監部門要建立塑料購物袋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機制,對本市生產的塑料購物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違規繼續生產超薄塑料購物袋或不按規定加貼(。┖细袼芰腺徫锎a品標志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相應給予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要完善質量監管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曝光、召回、整改、處罰等制度。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對違規繼續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等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要加強對市場內銷售和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戶銷售、使用合格塑料購物袋。塑料購物袋銷售企業要建立購銷臺賬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購物袋流入市場。
本市客車、客船、車站、機場、碼頭及旅游景區等不得向乘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購物袋(包裝袋),相關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四、提高廢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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