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對易發地震地區內的現有自來水廠(站)及供水系統均應按現行的《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設施抗震鑒定標準》(GBJ 43-82)進行抗震鑒定。進行抗震鑒定時,首先應對建筑物及管網的設計、施工、使用現狀和該地區可能的強震影響等,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并結合場地、地基上質條件,判斷其對抗震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其次在給水工程的地下管道的抗震鑒定中,應著重檢查管道沿線的場地和地基土質情況、管網的整體布置、閥門的設置和管材、接口構造等。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均應根據當地抗震設計烈度要求,對建筑物進行加固;對管網增設管道柔性連接、連通管等,必要時,可換管材,以避免室外給水工程設施在地震時遭受嚴重破壞和造成次生災害。
4、非工程措施抗震要求
在遇有意外災害時城市的集中式供水系統容易遭受破壞,破壞后又難于在短期內恢復供應安全衛生的飲用水。為此,按照“預防為主”的建設方針,在平時就應做好地震時期的應急準備,建議如下:
1、平時應掌握本地區各種水源(含自來水水源、自備水源、戰備井、水井、水庫等)的分布,并有意識的在某些需要的地區設置備用水源,以促形成能應急的水源分布網。
2、有關單位應備有檔案資料,記錄有關水源分布的清單、分布圖等;應備有非常時期應優先供應緊急用水單位(如醫院、消防隊等)的清單,包括所在地點、附近的水源及與有關管網的聯系等。
3、市政工程單位應備有本地區供水設施、管道連接、閥門的位置及水處理的記錄與結構圖,以備供修復供水管網時使用。
4、水廠、衛生防疫站、醫院等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水質衛生檢驗設備,除實驗室設備外,還應包括不需電源的、適于現場操作的便攜式速測箱。配備必要的飲水凈化消毒劑(應注意定期更換,以免失效),并對有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使之掌握簡易的水質檢驗方法、飲水消毒方法及水源衛生防護知識等。
(五)地震易發地區供水系統設計
1、水源選擇的要求
(1)城市給水水源宜設置兩個以上,并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選擇水源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在合理的情況下,宜優先采用地下水水源;對取地表水作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條件許可時,應配備一定數量取地下水的配水井。在農村和中小城鎮,應適量建些不依賴電源的唧筒式壓水井。
(3)用水量大的工業企業宜自建水源供水,并應盡量與城鎮配水管網相連通,并應設置閥門,保證平常隔離,必要時可相互補充。
2、水廠廠址的選擇
(1)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2)不受洪水威脅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
(3)有較好的廢水排除條件;
(4)有良好的衛生環境,并便于設立防護地帶;
(5)施工、運行、維護方便,并有便于遠期發展控制用地的條件;
(6)不占或少占用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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