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北京產權交易所方面表示,正在籌建為國內外企業搭建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平臺的碳交所,2008年有望運行。同年4月,據商務部網站援引消息稱,全國首家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將落址天津濱海新區,并成為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重要內容。作為全國第一個排放權交易市場,天津方面將采取合資方式籌建。目前,天津已經鎖定中石油和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為合資方,三方將于近期在天津簽署合資協議。
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環境災害正在明顯增加,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是造成暖冬的“罪魁禍首”,減排成了擺在人們眼前的迫切問題。為了平衡各國利益,鼓勵減少二氧化碳排放,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為世界提供了一個“減排機制”:給每個發達國家確定一個“排放額度”,允許那些額度不夠用的國家向額度富余或者沒有限制的國家購買“排放指標”。自此,人們可以像買賣股票一樣,在交易所里進行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而中國擁有的排放權也成為了西方公司追逐的目標。
那么,究竟我國是否應該加快設立碳排放交易市場?若要設立該市場,又有哪些問題需要相關各方關注并加以解決的呢?
碳排放交易具期貨特征
存四大風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
碳排放交易具期貨特征
存四大風險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一套具有雙贏效應的國際合作機制,一方面,發達國家可以通過CDM降低其實現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成本;另一方面,多數發展中國家又能夠獲得國際資金和技術的支持。通過這種國家間的商業合作,無疑為中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創造了良好的機遇和條件。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的統計,全球碳交易市場成長迅速,預計2008年將增加到每年400億美元。從CDM理事會按照注冊成功的項目統計情況來看,中國已注冊項目的年減排量已經達到將近9000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總注冊成功減排量的48.17%。但是,項目數目只有143家,僅占總數的16.25%,遠遠低于印度的298家。這個現象說明,中國的減排潛力巨大,同時也意味著中國的減排貿易仍具有很大市場。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目前項目的開展情況還有待改進,缺少小規模的項目。正如一家咨詢機構所評價的,“火車即將開動,中國的乘客卻還沒有上車。”
CDM項目的運作采用的是國際市場的項目級合作的方式,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此外,CDM所設計的二氧化碳減排額作為一種交易對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期貨的特征,企業只有在項目成功運行、CDM項目成功注冊之后,才有可能夠獲得相關的收益。因此,CDM項目除了一般項目風險外,還有其固有特征產生的風險。具體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就是政策風險,《京都議定書》的有效日期到2012年,此后發達國家以及東道國對氣候變化的判斷以及相應政策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第二是項目的方法學審批風險,CDM項目申請流程復雜,審批嚴格,對提交的方法學而言,CDM執行理事會(EB)要求具備科學性、額外性以及減排的可測量性;第三是基準線風險,即在項目運行階段,基準線的設定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在項目周期內生效;第四就是價格和匯率風險,融資之前,可核證的排放削減量(CER)具有期貨的不確定性特征,風險較高,相應其價格偏低,而且隨市場供求關系而波動劇烈。另外,CER一般采用美元計價,美元的波動也可能帶來匯率風險。
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在CDM項目融資過程中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同時對行業專業知識和具體項目運作流程、經驗等方面都有良好的專業要求。因此,鼓勵引導中國金融機構參與CDM項目融資,除了政府等監管機構在出臺具體優惠政策方面的催化之外,首先要求中國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對CDM項目融資方面專業知識的積累,識別潛在的可開發性,加深了解CDM項目相關的風險和收益,同時注重融資風險的合理分配問題。
設立碳交易市場時機還不很成熟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總經理任勝利:
設立碳交易市場時機還不很成熟
在碳交易市場方面,目前歐洲氣候交易所做得最好。歐洲氣候交易所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把碳的排放量分配給各個成員國,各成員國之間可以根據自己國家的實際需求對碳排放配額進行交易。但這一模式復制到國內還有問題。目前中國的企業大部分都超標,因此國內許多企業會買國外的配額,繼而形成變相的資本輸出。
要設立碳交易市場,至少要組織專人把整個交易的定價和操作流程搞清楚,同時,這方面的立法也要跟上。產權市場目前設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時機還不是很成熟。國家應把碳排放上升為環境保護的標準,而非單純的污染指標。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應與國際市場接軌,如果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與國外碳交易市場相脫節,這樣的碳排放交易市場設立的意義就不是很大了。而如果國內要與國際接軌,要達到這種需求的前期費用會很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不僅僅是引進一些軟件、儀器設備這么簡單。另外,由于政策的不確定性,國內參與碳交易的市場投資主體還不明確。國外從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資主體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機構,參與碳交易有利于其貸款快速回收,而國內商業銀行對碳排放交易的風險還不清楚。
需特殊立法和政策優惠
美國泰山投資中國區總經理馬小偉:
需特殊立法和政策優惠
關于碳排放,歐洲有強制的排放標準和實施的具體進程時間表,各項指標要求都很明確,歐洲各國也都必須按照具體要求實施,因此可以形成一個比較活躍的市場。而中國政府雖然2005年時已經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目前中國并沒有從立法上強制要求減排,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現在可以算作是碳排放配額的提供方,即賣方。在中國建立排放權交易市場,將有利于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在我國的實施,減少我國項目方尋找碳買家的搜尋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還將增強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定價方面的話語權。
中國要設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必須要解決幾大問題,包括交易如何定位、外匯如何結算、稅負如何征收等等。碳排放交易市場最好在需求旺盛、交通方便、經濟活躍度較高的區域設立,并且要給這個區域以特殊立法和一些政策上的優惠。
碳排放交易只是過渡
上海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主任沈立群:
碳排放交易只是過渡
碳排放涉及到我國整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方面的體制構架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等諸多問題。目前我國只能做到污染總量減少,還不能做到各行業細分化的要求。碳排放交易只是過渡,用碳排放交易配額短期內可能有效。要解決碳排放問題的根本出路是技術改進,從企業源頭解決問題,推廣和引進先進技術工藝,在發展經濟的前提下保護環境。
中國有沒有條件設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其前提應由發改委牽頭,要有權威的測試、鑒定機構和長期穩定的監管機構,同時,完善立法,嚴格執法。要形成合理完善的交易機制,設定各類行業排放標準,鼓勵同行業排放比較低的企業、具有技術優勢的企業推廣先進技術。應該看到,碳交易市場并沒有減少排污量,只是加重了超排企業的負擔。即使有企業排放的標準低于國家標準,但在某一特定區域內其實并沒有減少排放總量。
對于碳排放交易,可以分為當地交易和易地交易兩種情況。對于當地交易,作為負責任的當地政府就應該將區域內排放低的企業的先進技術嫁接到超排企業中,通過一定的措施促進超排企業減少排污;而對于異地交易,企業花巨資到異地購買碳排放配額,實際上仍然在當地排放污染,只是因為有配額而無需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這對當地政府來說是很難接受的,因為這還不如由當地政府出資幫助該超排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以減少排污。
當然,還有些情況需要引起注意:有些超排企業由于是當地的納稅或者是解決人口就業問題的大企業,當地政府就有可能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以要形成相關法律法規并嚴格執行。另外,如果超排企業因為過量排污而遭到處罰,其罰款數額與其購買配額的款項數額之間如果存在差額,那么,這家企業很可能寧愿接受處罰也不會選擇購買配額,這就對碳排放的執法帶來了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