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各地供水企業普遍按基(底)數收水費的做法,也就是按建設部,國家工商部局[1999]256號文中要求推行的《城市供水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條所稱的“當用水人月用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底度流量收費!边@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收底度水費,以居民生活用水為例,一般DG15的水表大多收3-6噸底度水費。
這種收費固然于法有據,但存在諸多敝端,不久前中央電視臺就報道四川某市水司因收底度費用,受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起訴,雖然一審水司勝訴,但工商行政部門提出上訴,二審仍在進行,據統計各地媒體接受群眾投訴,反映收底度費用不合理的日漸增多,宣傳媒體對“底度流量收費”也多持反對意見,央視曾報道一個用水戶用水沒達到底度,而收費員要收底度水費,他當著收費員的面前將水白白放掉,直至水表走到底度數額方才繳費。收底度水費這種浪費的水的收費方式正日益受到各界批評。
當今國家“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國發[2000]36號文件語)很顯然這種收費方式,違背了把節芍用水放在首位的精神,極易造成上下一致的反對,使自來水公司經常處于被告的境地。而當前國內很多城市的節水辦和自來水公司是一家人,節水辦對于這種不利于節水的做法無法跟用戶解釋,群眾會讓節水辦先管管處來水公司這種不節水的收費方式,這就使節水辦也很為難。況且國家計委、建設部也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四章“調整城市供水價格要按以下原則審批”中明確規定調價要:“有利于節約用水。”很顯然自來水公司要提高水價,如繼續收取底度費用,按價格審批程序就很難獲得聽證會認可,更不用說得到當地政府的批準,而不提高水價,在水資源日益緊缺,制水、售水成本日益增加的今天,水司的日子就會難以為繼。
那么怎樣收費才能既維護自來水公司正當的利益,又有利于節水呢?筆者認為:廢除收取底度費用,執行二部制水價收費方式是切實可行的。也就是先根據用戶水表口徑大小收取容量水費,再加上每噸水的價格乘以用水的噸數,這就是用戶當月用水的水費,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十二條規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逐步衽容量水價或階梯計量水價,容量水價用于補償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嘗運營的成本。”我這里的觀點是作為補償固定資產成本的這一塊收費,不要打入水價,應作為獨立的收費。因為如果打入水價,那么有的用戶用水很少,或者沒用水,那么他只要交很少的容量水費或不用交,這樣就有失公允,因為只要用戶的用水設備和自來水公司的公用管網相連接,不管你有用沒用水,自來水公司都要安排相應的人、財、物來提供服務,容量水費其含義是和電信部門手機、電話的月租大體一樣。這種收費方式,雖然不完全等同于國家計委和建設部頒布的二部制水價的精神,這樣既有利于節水,又在經濟上保障了自來水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而對于廣大用戶也消除了,沒用那么多水,而因底度要交那么多水費引來的煩惱,至于容量水費怎么定才科學合理,這有賴于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