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城市供水價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國家發改委近日起草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部辦公廳,以征求意見。
發改委三個方面征求意見:
(一)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合理的生產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過度超前建設增加的成本由當期消費者負擔?
(二)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的人員數量?
(三)如何根據不同的供水規模、范圍、密度及抄表到戶等情況合理確定產銷差率?
解讀《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構成。
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費、水資源費、原材料費、動力費、制水部門生產人員工資及福利、外購成品水費(饋水費)和制造費用。
期間費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業務招待費、取暖費、會議費和差旅費等,均可計入管理費用項目中。
供水企業職工最高工資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工資1.2倍
《征求意見稿》指出,人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職工工資的1.2倍。
清華大學水資源博士后、北京浩大安博水資源開發公司總裁安逢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資源性行業,供水企業屬于壟斷企業,企業職工高收入和高福利一直是外界評論的熱點,安逢龍認為,這是改革的方向,因為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這些壟斷企業的職工收入沒有理由高出社會平均工資數倍以上。
七項“不合理費用”不能計入水價成本
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七類費用包括: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與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對外投資等支出;超出管理費范圍卻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和明顯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業務招待費有限額
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企業,業務招待費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凈額的5%。,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業務招待費不超過該部分的3%。
否定政府補貼的定價方式
清華大學水資源博士后、北京浩大安博水資源開發公司總裁安逢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征求意見稿來看,今后供水價格將按成本來確定,“這從根本上否定了政府補貼的這種定價方式!卑卜挲埥榻B,從目前我國水價現狀來看,價格是嚴重偏離水資源價值的,特別是體現在作為資源性產品的水資源費上。
消費者不應為企業未來投資埋單
對于《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不能全部由當前消費者承擔!卑卜挲堅u價該規定非常有必要,即消費者不應該為企業未來的投資埋單,比如,2004年北京市水價聽證的主要理由,是為2010年輸送到北京的南水北調籌集資金,“這是不太合理的!
水企高工資備受關注 供水成本監審征求社會意見
此次,國家發改委特意點明此次征求意見的重點在三個方面,一是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生產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過度超前建設增加的成本由當期消費者負擔?二是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的人員數量?三是如何根據不同的供水規模、范圍、密度及抄表到戶等情況合理確定產銷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