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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污染形勢及適應性對策

時間:2009-05-21 來源:《中國經濟報告》 作者:姜文來

水污染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瓶頸,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水污染問題,國民經濟的發展將受到嚴重的制約。對未來我國水環境污染趨勢進行科學的判斷,將有助于采取合理的措施,遏制水環境污染的趨勢。表1是我國“十一五”水環保指標與2007年現實比較。

從表1可以看出,2007年地表水國控斷面劣V類水質的比例為23.6%,距離2010年控制的22%指標只有1.6%;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III類的比例為49.9%,已經高于“十一五”末控制指標43%的比例。

為了實現環境的好轉,國家加強了節能減排工作。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將著力抓好十項重點工作:一是著力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二是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三是全面實施減排重點工程;四是突出抓好重點企業減排工作;五是加快推進污染減排科技進步;六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全面實行清潔生產;七是完善污染減排的機制體制和政策措施;八是加大減排的投入;九是切實加強污染減排法制建設;十是強化減排工作監督管理,督促各地真正把減排作為一項硬任務抓緊抓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增長方式轉變和質量效益提高,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根據2007年現實數據和“十一五”控制指標的比較,考慮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可以判斷,我國完成“十一五”水環境指標是沒有問題的。

但不能否認的是,導致我國水污染的關鍵因素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制約水環境污染的產業結構調整短時間內不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盡管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但由于制約城市污水處理的諸多因素依然存在,城市污水處理率雖然有所提高,但對水環境保護貢獻率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大幅度提高;雖然國家逐漸加大環保投入,但發揮效益需要一段時間,特別是我國環境欠賬過多,新的投入有相當一部分是用來還舊賬;目前農業面源污染對水環境污染貢獻率較大,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還沒有特別有效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方法。因此,我國水環境污染的格局難以發生根本性的逆轉,長久以來對我國環境總體判斷的“局部有所好轉,整體正在惡化,前景令人擔憂”的格局并不會發生大的改變。我國水環境未來不容樂觀,必須進一步引起高度重視。

積極應對水污染的措施

水既是支撐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生產性資源,也是生物生存不可或缺的環境資源,它是國民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加,對水資源需求加大和污染物處理不力,我國水環境質量出現了令人擔憂的局面,水污染直接威脅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人的生存構成極大威脅。

面對我國水污染事故頻發的現實,結合我國水環境的現狀和對未來水環境趨勢的判斷,我國的水環境污染已經到了必須認真治理的時候了!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們應該扎扎實實地將這項國策貫徹到底,就像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那樣,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們要實行最嚴格的水環境管理制度,將其作為政治、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日常工作之中,并嚴格地監督執行。

應對水污染的措施很多,筆者認為以下三點應該引起特別注意。

一、確立嚴格保護環境,科學發展才是硬道理的觀念

近年來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這是我們解決水污染最根本的思想武器。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是科學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那種只要GDP、不考慮環境承載力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短視行為,必將受到環境的懲罰。要樹立正確的環境觀,保護環境也是保護生產力,是為經濟的發展奠定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在考核指標上,不能僅僅考核GDP,必須將環境保護納入政績觀之中,并且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好青山綠水也是政績的觀念應該確立并貫徹執行下去。

二、大幅度提高環境執政能力

執政能力就是管理國家各項社會事務的能力,采取什么樣的理論、路線、方針和政策,制訂和實施憲法和法律等都是執政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執政能力是執政能力在環境領域的具體體現。但環境執政能力也有其特殊性,因為環境問題是世界性問題,其影響相對更為廣泛,包含了部分政治性、經濟性,甚至人權性。

必須高度重視環境執政能力提高,因為它與民生有密切的關系,環境執政能力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標志整體執政能力的高低水平,對執政能力根基產生重要影響。雖然我國目前的環境執政能力整體上具有一定水平,但在局部上還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大幅度地提高執政能力的水平,才能適應快速的經濟發展對水環境的挑戰。其中建立完善的環境執政能力的長效機制是非常重要的,如包括健全完善的環境法規和標準體系,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和標準的機制,確保環境監管制度順利運行機制,科學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市場運行機制,環境執政能力的科技、人才機制,環境執政的獎懲機制等等。

目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如何保護環境,扎扎實實地落實科學發展觀,是提高環境執政能力的重要任務。

三、進一步加大水污染責任追究力度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追究制度,這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舉措,應該堅持不懈地持續推進。太湖藍藻暴發、松花江污染事故、陽宗海水污染事故和鹽城水污染事故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責任追究,一些責任人受到了相應的處理,這體現了權責相統一的原則。

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追究的力度還不大,水環境污染責任追究還不能起到震懾的作用,部分應該追究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沒有被追究,導致被追究者感覺“倒霉”,認為自己是“替罪羊”,責任追究“不公平”。從以前責任追究的情況來看,“環保局長”大部分為責任追究的首選,部分“局長”感到特別的委屈,其主要原因是盡管環保局長主管環境保護具體事務,但真正的決策權在特殊情況下不在他的手上,“X”長、“X”委書記在決策上有很大的影響力,特別是在部分地區存在的首長工程更是如此。責任追究一定要追究到“一把手”,包括“X”長、“X”書記是重要的責任人,這樣才能避免環保局長成為“替罪羊”,政府在經濟建設的時候才能真正地將環境保護實實在在放到實處。

要進一步加大水污染事故責任刑事追究力度。目前,我國因水環境污染受到刑事追究的還是少數,大部分以“免職”、“檢查”作為最終結果,真正受到刑事追究的鳳毛麟角,缺乏威懾力。在水污染事故中對于負有刑事責任的一定要追究到底,絕不能手軟。

四、提高水污染違法者成本,令其得不償失

我國水環境污染處罰力度偏低,缺乏足夠的震懾能力,甚至出現違法獲得的好處遠大于守法帶來的利益,出現“守法吃虧,違法發財”的極為不正常的現象,導致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嚴峻挑戰。嚴格執行相關的法規,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包括“傾家蕩產”,該關停并轉的絕不能手軟,增加法律的嚴肅性,讓環境違法者付出更大的違法成本,這樣才能樹立守法的信心,水污染治理才能從經濟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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