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構成部分,是人類所有社會經濟活動所必須依賴的物資基礎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嚴重和水資源短缺已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在全球水資源日趨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必然選擇。
一、各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況
水污染是導致水資源短缺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各國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來,各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為兩種類型:直接控制型和間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嚴格性特征的預防性、管制性和救濟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預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濟性法律制度。而間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經濟手段,其實質在于按照“污染者負擔”原則、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通過市場機制,使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從而將環境成本納入各級分析和決策過程。間接調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環境費制度、環境稅收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和財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國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況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人均水資源2100立方米,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資源的1/4,另外,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眾多城市結構性缺水。而且,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導致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在各國紛紛立法進行水資源保護的今天,我國也積極做了水資源保護的相關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國現階段水環境管理的制度體系。在這里我們主要談談《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況。
在我國,從50年代起就由衛生部門負責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點只是在于飲用水衛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此后又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法規。1995年,針對我國淮河流域的嚴重污染狀況,國務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條,各章內容依次為:總則,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責任和附則。
三、我國水污染防治面臨的問題
從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防治工作雖有一定進展,但水環境惡化趨勢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趕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資源性缺水和水質性缺水并存,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危及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產、生活。現在,我國水污染防治仍面臨五大嚴峻問題:
⒈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污染排放總量增長速度快,據水利部統計近3年增長8.6%,主要水系水質惡化程度沒有得到控制,據環保局統計,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達不到飲用水標準,一半以上屬于五類、劣五類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斷發生,經濟損失較大。
⒉工業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業污染嚴重,無力治理,生產設備老化,工藝技術落后,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業仍大量存在;不少企業有法不依,違法排污現象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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