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應使違法違規排污的企業付出高昂的代價,才能改變這種狀況。因此,在立法上應明確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司法追究、排污收費、民事賠償等措施,使違法違規排污的企業,得不償失,從而使違法的管理失職者不僅承受良心譴責,還要依法受到懲處。
4.改進經濟刺激措施,健全價值補償機制。如前所述,環境經濟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間接調控主要措施,它可改變無償或低價使用水資源并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他人及后代的傳統作法,從而有利于可持續發展。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規定了相應的制度。
另外,筆者認為應該同時健全價值補償機制,征收排污費只是考慮了水資源利用行為對水質的影響,而沒有考慮水資源利用對水資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響,是不全面的補償。應增加的水資源補償機制的征收對象為既不構成刑事違法又不構成行政違法,但其行為可能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5.繼續堅持以流域管理為核心,從整體上來防治水污染。我國以前是單一的區域控制,后來由于跨區域污染問題及糾紛層出不窮,久拖不決,而且隨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長,長距離引水成為許多城市的供水主要來源,跨區域污染已成為這些城市的安全隱患。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將流域管理作為基礎和核心,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了加強流域的污染防治,國家和地方還頒布了專門的法規和規章,如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過了《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與此同時筆者認為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區域污染糾紛的法律制度,以協調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從整體上來防治水污染。
6.強化法律責任。擴充法律責任條款,增加應受處罰的情節種類,細化應受處罰的情節,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還應規定違規之后的補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報、補正及復工的規定。因為對排污者,其目的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規范其行為,從而促使其達標,所以處罰并不是最終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結語
總之,防治水污染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政府、企業、個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種法律、法規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環境保護進入發展的新時期。對它不斷的創新和完善,才能面對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任務、可持續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新觀念、“入世”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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