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城鎮污水未有效處理。隨著城市化發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處理廠建設緩慢,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滯后,目前能正常運行的有1/3,低負荷運行的有1/3,還有1/3開開停停。另外,我國仍有一大批城市沒有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或收費偏低,不能滿足污水處理廠的運營要求。
⒋飲用水安全問題突出。我國一些地區飲用水源地水質差,不合格率占25%,全國農村尚有3億多人飲用水不安全。
⒌水資源浪費現象嚴重。據統計我國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為222噸,是發達國家的5~10倍,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為62%,發達國家均為75%~85%;農業灌溉用水利用系數為0.45,而很多國家為0.7~0.8;生活用水浪費嚴重,全國管網漏損率為20%,每年浪費水達100億噸以上。
以上水污染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狀況,說明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執法、司法也需要進一步改進。而立法乃執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四、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責。水環境保護是大規模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在公益性事業中政府的作用極為突出、重要、有效。理論和實踐證實,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堅持并強化政府的職責。完善水環境保護必須加強政府在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水環境質量、污染總體控制、清潔生產、飲用水保護等方面的責任和權力規范,并細化法律責任條款。
所以建議立法應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責”的規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確定的任務完成情況和跨界水質段面水質年度考核結果應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負責人征集考核體系,并作為任免、獎勵干部的重要依據。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毛如柏曾強調,對領導干部的環境責任追究制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將來在修改有關法律時,應明確規定,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領導,應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辭職或撤職,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2.鼓勵公眾參與。而今,公民的環境權日益受到重視,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應加強對公眾參與的明確、具體的規定,保證、鼓勵、保護公眾更多地參與環境管理,促進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同時應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加強宣傳、教育、培訓,為水環境污染治理、保護、發展提供持續的社會根本動力。
3.徹底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執法瓶頸。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過程控制”、“清潔生產”等新的法律概念的發展、實施確實有一定的進步。污染防治立法從末端控制戰略下的預防為主,發展為源頭控制戰略下的預防為主,使環境管理從廢物、末端管理擴大到產品、源頭管理。依據立法,政府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了整頓,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規定企業應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按照國家以上有關法律的規定,企業排污有嚴格的標準,并要繳納排污費;超過相應標準的,要建立廢水處理設施,并定時啟動,保證排放的污水達到合格的標準。而現實的情況卻是,不少企業偷偷摸摸排放嚴重超標污水,或寧愿繳納排污費,不肯投資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或雖有排污設施,平時不啟動,只是上級領導來檢查時運轉一下。他們就是用這種違法、欺騙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對低的狀態下生產經營,取得市場中的“比較優勢”;而另一方面,守法企業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產成本,相對削弱了競爭力,這就是現實情況下“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真實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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