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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事故頻發考驗政府執政智慧

時間:2010-09-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劉世昕

現實中,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勢群體,他們既沒有能力收集企業的違法證據,又沒有多少錢來支付打官司的費用。為此,近年來,學界在探討,能否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即除了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檢察機關外,非政府組織以及公民等,都可以根據法律以維護環境公益的公民訴訟方式提起訴訟,除了幫助污染受害者獲得賠償外,還可以向企業索要生態修復的補償費用以及要求停止排污。這一點也是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鼓勵的。

2009年7月,中華環保聯合會和一名污染受害者代表在無錫中級人民院提起了我國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據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2009年5月,他們接到了江蘇省江陰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的投訴。他們的律師現場調查后發現,這家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鐵礦粉粉塵污染,嚴重影響周圍的空氣質量。另外,企業還將含有鐵礦粉的紅色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沖洗排入下水道,經黃田港排入長江,影響附近居民飲用水安全。

隨后,中華環保聯合會和80多位污染受害者向無錫市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脅。這起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成為了我國首例由環保社團作為原告主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這起案件受到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這起訴訟中,中華環保聯合會不是利益相關者。有專家稱,這起案件突破了我國傳統民法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設定,是環保社團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的第一案,是我國環境維權領域中的重要事件。

參與了首起社團民事公益訴訟的律師馬勇說,他最近研究了美國的公民環境訴訟,他發現在美國,只要你能證明自己是利益相關者,不管是個人,還是社團組織,甚至是政府部門都可以作為原告,以環境公益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通常這樣的訴訟獲得的賠償不歸受害者個人使用,而是用于整個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治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汪勁教授說,美國最著名的公民環境訴訟案件是,上個世紀70年代,塞拉俱樂部訴當時的內政部長。當時美國內政部批準沃特·迪斯尼礦金谷在一個風景區興建投資3500萬美元的滑雪場,這一決定遭到美國著名的環境保護組織塞拉俱樂部的反對。他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的內容是,塞拉俱樂部的會員中有很多是旅行愛好者,這個滑雪場修建后,塞拉俱樂部的成員們就不可能再在荒野中徒步旅行,他們徒步旅行和欣賞美景的權益將會受損。盡管這起官司最終因塞拉俱樂部未能就團體的環境利益與自然物的關系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它開啟了環保團體組織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先例。

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更早的實踐可以追溯到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當時,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教授等師生代表松花江里的鱘鰉魚和太陽島上的生態環境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對生態環境修復作出賠償。遺憾的是,最終法院沒有對此立案。汪勁等師生的行為也受到很多非議,反對者說,“沒聽說過魚和生態環境還能作為原告”。

汪勁認為,在法律實踐中,行為藝術還是必需的。那一次的訴訟他們并不是突發奇想,當時他剛剛從美國考察公民訴訟歸來。在美國他了解到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都是由環保組織與自然物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賠償訴訟的。雖然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屈指可數,但帶來的啟示是無限的。美國的環保團體是借自然物與人類的關系建立一個法律上的利益聯系,它只是一個形式。對此,美國的法院也持認同態度,法院不會真正去考察自然物的主體資格問題。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確立了環境保護領域中,“任何人”都可以以自然物“利益”關系為連接點,提起維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而那一次的訴訟第一次讓我們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認識到,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是存在的。

政府應對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態損害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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