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聽取了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稐l例(草案)》中規定,對造成水污染的最高罰款都是10萬元。
最高罰款10萬究竟多不多?這就要看不同的情況了。如果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或者其他含有污染物質的地下工程設施的被罰款10萬,我以為就可能沒有懲罰意義,因為很可能我們要花100萬、1000萬才能治理它造成的地下飲用水水源的污染。
我們的許多法律法規在制定懲罰規定時,都喜歡確定懲罰的上限。我認為,我們應該確定一個罰款的計算方法,然后根據公式計算,該多少就是多少,堅持上不封頂。
處罰設置很低的“上限”,屬于“自廢武功”,更給一些污染企業吃了“定心丸”。當排污賺錢、罰款合算成為規律之后,還有誰會害怕處罰?簡直是拿10萬元買一張排污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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