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14日通報,為滿足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敦促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環境保護部近日將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指南》要求,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環境信息;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事件發生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事件對環境影響情況和人員傷害情況(如有),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因環境違法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環評限批、被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被責令拆除、關閉、被處以高額罰款等重大環保處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得知處罰決定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違法情形、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時間、處罰具體內容、整改方案及進度。
該法規還首次明確了環境年報應該披露的內容,以防止企業在披露時語焉不詳。上市公司不僅要報告年度內重大環境問題的發生情況、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還要對該企業的總量減排任務、清潔生產實施情況以及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完成情況做出說明。
近年來,為促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我國先后頒發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有效推動了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工作的開展。今年以來,多家上市公司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環境年報保障公眾“雙重知情權”
■ 記者觀察
環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準備勒令上市公司發布定期和臨時環境公告,以強制性的規章明確了哪些公司在重大環境問題上應該披露什么內容,這實際上是滿足了公眾對環境信息和上市公司的“雙重知情權”。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環保問題頻發,其中不乏上市公司的身影。2009年,吉林省吉林市康乃爾化工公司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導致一路之隔的吉林化纖職工大規模突發心因性疾病,工廠停產數日;2010年7月,紫金礦業污水泄漏對當地居民生活用水造成極大污染;同月,中石油大連原油儲備庫爆炸,造成大連港海面污染并一度導致因碼頭關閉而被迫停產。
在這些突發性事件當中,我們看到,當事公司對環境污染情況語焉不詳,更缺乏對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污染品處置等情況的詳細解釋,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知情權大打折扣。
此外,在電力、煤炭、造紙等企業的一般性生產當中,這些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總量減排任務是否完成,其是否實施了清潔生產,是否建立了環境風險管理體系,企業對這些信息諱莫如深,公眾在一般性年度財報中很難得到這些信息。
正是企業有意識地隱瞞環境信息,導致政府和輿論的監督難以作為,許多潛在的環境問題爆發。
2008年,證監會與原國家環保總局探討并嘗試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監管的協調與信息通報機制。作為對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的積極探索,該機制要求原環?偩挚梢詫]有及時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名單上報給證監會,但沒有對所有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進行強制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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