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則明確指出,該文件對所有A股公司適用,其中,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16類重污染行業企業必須發布年度環境報告;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環保處罰的企業,則必須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隨著節能減排指標的剛性約束越來越緊迫,公眾對于環境信息知情權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而通過這些環境信息的披露,公眾能夠更好地判別出企業發展的前景、存在的風險、潛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社會是否存在著“敢于擔當”的責任心。這些恰恰是其投資價值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主動披露了這些信息,就是滿足了公眾對于投資對象本應有的知情權。
實際上,套在上市公司的“環保緊箍咒”并非一頂。從2003年開始,我國就要求,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必須進行環境保護核查,企業要想順利通過上市、融資等資本運作環節,必須要滿足環保要求,對于存在環保風險、沒能通過環評驗收、未能建立有效清潔生產機制的企業,將被無情地阻擋于資本市場之外。
可以說,上市公司作為中國各個行業中的領軍者,在企業社會責任、環境友好方面也應該是佼佼者。不能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也必然不能擔負起公眾的投資責任。通過要求強制性發布定期環境年報和臨時公報,將更加有效地督促上市公司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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