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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保事件信息披露不能缺位

時間:2010-09-20 來源:新華網 作者:閆祥嶺

因湖底隧道施工過程中損壞污水輸送管道,南寧市主要內湖南湖成為周邊地區生活污水排放地,水質嚴重惡化,魚類大量死亡。從9月初事發至今已有近半個月時間,南湖污染局面沒有任何改觀,政府有關部門既未公布污染程度監測結果,也未發布排污管道堵漏工作進展,更沒有拿出治污時間表,凸顯環境信息披露責任意識的缺失。

在城市日漸擁擠的今天,像南寧市內的南湖這樣的大面積水體,對于城市的價值不言而喻,市內湖泊往往成為吸引當地市民和外地游客休閑的寶貴資源。南寧市在多年前就通過整體規劃和大規模改造,著力將南湖打造成綜合性濱湖休閑生態公園,成為眾多市民和游客休閑的好去處。這樣的水體受到嚴重污染,對于南寧市民及外地游客來說,無疑是一件大事。有關方面不僅有責任盡快解決問題,而且有責任及時向公眾發布信息,說明情況。

令人遺憾的是,污染事件發生后,當地環保部門和隧道施工方一連幾日都沒有發布相關信息,直至湖里出現大范圍魚類死亡現象,市民們才知道南湖正經歷著一場生態災難。與南湖對于群眾生活的重要程度、群眾對南湖水質的關注程度相比,環保部門在信息披露上顯得多么麻木!面對記者提出的采訪要求,南寧市環保局工作人員竟然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據記者了解,南湖污染事件發生后,當地有關部門并非無所作為。南寧市環保局啟動了應急預案,加強對南湖水質的監測,也督促隧道施工方盡快修復污水管道。但由于公開信息缺失,廣大市民無法及時得知政府的努力,以為政府不重視事關公共利益的事件。

環保部14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草案規定,發生突發事件的上市公司須在事件發生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這雖然是針對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卻也表明了國家對及時披露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重視。各地各有關方面應當參照這一要求自覺提高披露環境信息的責任意識,尊重和維護群眾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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