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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頂格處罰”到“過罰相當”

時間:2010-09-14 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儲文靜

今年6月,長沙某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環保廳預備按照慣例對其進行20萬元罰款,但依據日前剛剛出臺的《湖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省環保廳最終只對該項目開出了10萬元罰單。

“過去我們講求‘治亂世用重典’,大多處以頂格處罰,如今我們更加注重執法的公正、公開、公平,講求‘過罰相當’‘同案同罰’!弊蛉,省環保廳法制宣傳處處長陳戰軍在跟記者介紹省環保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如是感慨。

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減少“人情案”

“在環境違法進行處罰中,法律規定的罰款幅度差別很大,有的行為罰款范圍在1萬到5萬,有的在5萬到10萬,甚至有的在1萬到50萬之間。如果沒有一個基準,執法就可能出現不公正,我們之所以要確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就是要防止執法人員亂用裁量權!

今年5月,省環保廳法制宣傳處起草了《基準》,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27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細化和量化。

陳戰軍表示,《基準》壓縮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間,對執法人員的用權幅度進行更好的管理。其目的就是為了達到公正合理,讓同一件違法事件收到的處罰能夠基本相同,減少“人情案”的發生。

《基準》出臺不會減弱執法力度

“由于省環保廳處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環境污染大案要案,所以省環保廳以往的行政處罰大多實行‘頂格處罰’,所以也有人認為這種處罰‘執法太重’!标悜疖娬f。

那么如今由“頂格處罰”變為了“過罰相當”是不是環保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減弱了?是不是意味著環保企業的違法成本降低了?環境違法行為會不會由此而增加呢?

對于記者的疑問,陳戰軍表示:“加大執法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絕不意味著就是要頂格處罰,而是在于環保執法部門內容要加強管理、增加執法頻次,經常執法,科學公正執法,將更有利于抑制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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