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政府投入。
把環境保護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步增加。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要繼續向環境保護傾斜,對國家環保重點工程和列入國家環境治理規劃的項目,區分不同情況給予支持。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公共設施建設的投資,把環保部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支出預算,切實提高環保機構經費保障程度。加強排污費資金使用管理,加強資金使用效益的監督與評估。在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中央政府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支持力度。
2.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在資源稅、消費稅、進出口稅改革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要求,探索建立環境稅收制度,運用稅收杠桿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建立能夠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價格和收費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促進企業減少排污,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脫硫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優先上網或提高電價等優惠政策,實行脫硫電價的動態管理。
全面征收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費及放射性廢物收儲費,保證治理設施和收儲設施正常運行。加大排污費征收和稽查力度,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加快市政公用事業改革,鼓勵各類企業參與環;A設施建設和運營,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
完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特別是政策性銀行對有償還能力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企業治污項目給予貸款支持。探索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和環境風險投資。積極擴大利用外資渠道,繼續爭取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援助和優惠貸款。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排污誰付費”的原則,以三峽庫區、南水北調水源區、重點能源開發區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為突破口,擴大試點,完善生態補償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五)強化法治,嚴格監管。
強化法治既是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的關鍵,也是參與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推動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的有效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著力解決法規不健全、執法難度大、違法成本低、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的問題。
1.完善法規標準體系。
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法規標準,填補法律空白。重點是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生物安全、遺傳資源、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監測、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各地也要完善地方性法規。完善技術規范和環境標準體系,科學確定標準限值,鼓勵各地制訂更加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積極配合司法部門,通過司法手段保障環境執法的權威和有效性。
2.完善執法監督體系。
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的要求,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強化執法監督,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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