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治港口和船舶污染。
制定并實施船舶污染治理技術政策和治理規劃,針對各類船舶,分別提出安裝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回收設施的技術要求和時限。到2010年,大中型海港都要建設船舶油類、化學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轉運設施。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納入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加強對海洋傾廢的監督管理。
4.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以近岸海域為重點,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岸線、灘涂資源,禁止不合理開發活動,防止灘涂及海水養殖造成的污染。推進海岸防護林建設,恢復和保護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建設一批海洋自然保護區。開展重點海域生物多樣性普查,查清外來物種入侵現狀,對引進外來海洋生物物種實行嚴格管理。
5.防治海洋環境災害。
建立跨部門的海上溢油監測與應急體系,提高海上溢油事故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相關涉海部門和所有沿海城市、港口都要制訂溢油應急預案。完善赤潮監測系統,提高早期預警能力,規范赤潮信息管理,建立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機制,盡可能減少赤潮造成的損失。
(七)嚴格監管,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的安全監管為重點,加強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能力,全面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1.提高核設施建造質量和運行安全水平。
開發新一代核電廠安全評價技術,改進安全監管方法,提高核電站改造和運行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健全民用核安全設備管理的立法,進一步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等活動的管理,提高國產化設備質量。
2.完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管理。
進一步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的安全許可和監督,完成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換發。建設對放射源實施全壽期跟蹤的全國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廢棄放射源的安全收貯。
3.加快治理放射性污染。
制定核設施安全退役政策。加快中低放廢物近地表處置場建設。完成國家和省級放射性廢物庫建設。推進核工業遺留放射性廢物治理。開展對鈾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現狀調查、評價與污染防治的監督。
通過示范項目的實施,掌握高放廢物處理技術,積極推進高放廢液固化處理設施的建設。積極開展高放廢物處置地質調查和勘探工作。開展高放廢物處置長期安全研究,確定高放廢物地質處置發展戰略和總體安全目標。
4.提高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水平。
建立和完善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的法規和標準,加強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優化電磁場的空間分布,合理布局場源建設,防止人口稠密區的電磁輻射污染。
(八)強化管理能力建設,提高執法監督水平。
按照目標與手段相匹配、任務與能力相適應的要求,以監測評估、及時預警、快速反應、科學管理為目標,以自動化、信息化為方向,以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為重點,實施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規劃,積極爭取各級財政投入,努力提高環境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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