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推進落實全省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公告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及《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有關規定,我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時限要求,2017年6月底完成全省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2017年底基本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涉及的氮肥、印染、原料藥制造、制革、電鍍、農藥、農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屬、平板玻璃、鋼鐵、水泥等13個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其中納入京津冀及周邊重點地區“2+26”城市的太原、陽泉、長治和晉城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鋼鐵企業、含熟料生產工藝的水泥制造企業和獨立磨粉站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我省作為全國焦化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試點省份,按環保部要求,10月底前完成焦化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我省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詳見《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推進落實全省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通知》(晉環許可【2017】38號)。
各相關企事業單位要做好排污許可證申領準備工作,按期申辦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自證守法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按期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2017年7月1日起未持證的火電、造紙行業企業;11月1日起未持證的焦化行業、列入“2+26”城市的太原市、長治市、晉城市、陽泉市的鋼鐵、含熟料生產工藝的水泥制造業以及獨立粉磨站;2018年1月1日起未持證的其余10個重點行業企業及其余7個市的鋼鐵、含熟料生產工藝的水泥制造業以及獨立粉磨站企業,一律視為無證排污單位,依法予以處罰,直至責令停業、關閉。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中央和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上述公告,請相關企事業單位周知。各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主動通知并指導有關企事業單位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并依法認真履行排污許可證核發與證后監管職責,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及時開展執法檢查,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的,堅決依法查處。
特此公告。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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