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鋼鐵企業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2
使用范圍
本標準使用于鋼鐵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918 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7481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測定
GB
7490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1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溴化容量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技術內容
3.1
工藝分類
本標準按鋼鐵工業生產工業,并結合生產產品分以下8類15種:
a.
選礦:重選和磁選(不包括浮選廠);
b.
燒結:燒結和球團;
c.
焦化:包括化工產品在內的焦化廠;
d.
煉鐵:煉鐵廠(指普鐵);
e.
煉鋼:轉爐煉鋼和電爐煉鋼;
f.
連鑄:連鑄廠(車間);
g.
軋鋼:鋼坯、型鋼、線材、熱軋板帶,鋼管和冷軋板帶;
h.
鋼鐵聯合企業:指燒結、焦化、煉鐵、煉鋼和軋鋼等的基本平衡的鋼鐵企業。
3.2
標準分級
本標準分三級。
3.2.1
排入GB
3838中3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
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3.2.2
排入GB
3838中4、5類水域,GB
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準。
3.2.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長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準。
3.2.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3.2.1和3.2.2的規定。
3.2.5
GB 3838中1、2類水域和3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
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3
標準值
本標準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鋼鐵工業廢水最低允許循環利用率、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3.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鋼鐵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
注:
1) 包括以單獨工藝生產并設有自己單獨外排口的企業。
2)
豐水區:
水源取自長江、黃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為豐水區;
缺水區:
水源取自水庫、地下水及國家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缺水的地區為缺水區。
3.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鋼鐵工業建設項目及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注:
1)包括以單獨工藝生產并設有自己單獨外排口的企業.
2)焦化的氨氮指標1994年1月1日執行.
3)豐水區:水源取自長江,黃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為豐水區.
缺水區:水源取自水庫,地下水及國家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缺水的地區為缺水區.
3.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鋼鐵工業建設項目及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注:
1) 由于農業灌溉需要,
允許多排放的水量,
不計算在執法的指標之內。
2)
選礦為原礦、燒結為燒結礦、焦化為焦炭、煉鐵為生鐵、煉鋼為粗鋼、連鑄為鋼坯、
軋鋼為鋼材、鋼鐵聯合企業為粗鋼。
3)
豐水區:
水源取自長江、黃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為豐水區。
缺水區:
水源取自水庫、地下水及國家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缺水的地區缺水區。
4)
使用地下水作冷卻介質,
排水指標均為7m3/t產品(不采用冷凍水)。焦化的氨氮指標1994年1月1日執行(表格空白欄沒有數據)。
4 監測
4.1
采樣法
采樣點應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六價鉻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采樣),排放口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永久標志。
4.2
采樣頻率
采樣頻率應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廢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3
排水量
排水量應包括生產排水量和間接冷卻水量。噸產品廢水允許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
4.4
統計
企業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4.5
測定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按表4執行。
5
標準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冶金部建筑研究總院、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重慶鋼鐵設計院、鞍山黑色冶金礦山設計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設計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宏明、張宏、宋偉民、滕靜、孫同九、張勤、曾正平、傅軼銘、韓應健、張鳳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