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廠一般設在城市水體的下游、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受洪水威脅、便于污水利用的地方。污水處理廠與居住區或公共建筑要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總體規劃的要求,并應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廠址必須位于集中給水水源下游,并應設在城市工業區、居住區的下游。為保證衛生要求,廠址應與城市工業區、居住區保持約300m以上距離。
(2)廠址宜設在城市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及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3)結合污水管道系統布置及納污水域位置,污水處理廠選址宜設在城市低處,便于污水自流,沿途盡量不設或少設提升泵站。
(4)有良好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廠區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防洪、排澇條件。
(5)盡量少拆遷、少占農田,同時廠區規劃有擴建的可能,預留遠期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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