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內容簡介

時間:2008-05-30 來源: 作者: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省委書記張德江指出,水利在我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為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廣東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03 3 1 日起施行。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1993 年國務院頒布《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后,省政府出臺了《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水資源開始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并征收水資源費!掇k法》的實施,對加強我省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轉變用水觀念以及樹立水資源憂患意識等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以及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能的調整,《辦法》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 2002 8 29 ,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水資源管理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我省原有的規定也不適應新水法的要求。因此,《條例》是在總結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根據新水法的精神制定的。

二、制定《條例》的意義

  《條例》符合新水法規定和我省水資源管理實際,標志著我省依法治水進入了新的階段!稐l例》的施行,必將推進我省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由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由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的轉變,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我省水資源的基本情況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省地處東南沿海,降雨較為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 1777mm ,人均水資源量 2600m3 , 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但也僅為世界人均水資源量的 1 4 。而且降雨時空分布不均,約 80% 集中在汛期以洪水形式流入大海;浳鬟B年干旱,存在嚴重的水源性缺水;經濟發達地區水體污染嚴重,造成水質性缺水;經濟落后地區水利工程建設滯后,集雨能力差,大雨大澇,無雨大旱,造成工程性缺水,水資源問題在我省并不樂觀。

  雖然國家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水資源問題十分重視,但水資源管理仍存在種種問題,比如管理體制不順,多龍治水,影響了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綜合效益的發揮;在開發利用中重開源、輕節流和保護,重經濟效益、輕生態和環境效益,導致部分地區水源枯竭,污染嚴重,環境破壞;缺乏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和水資源保護制度,水資源利用率低, 2001 年全省平均利用率僅為 27% ,浪費嚴重。從總體上說,我省水資源的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日益制約社會經濟的發展!稐l例》的施行,有助于解決上述問題。

四、《條例》對水資源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

  理順管理體制是《條例》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內容!稐l例》按照新水法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規定水資源實行行政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統一管理體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只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的有關工作,不參與行政管理,從而有效解決了水資源的多頭管理問題。

五、《條例》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主要規定

  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把水資源 規劃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水 源不足地區,應當控制城鎮發展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及其他建設項目。

  二是 加強對水資源的宏觀調配,規定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滿足生活用水,維護生態環境用水基本需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制定具體的水資源配置方案;

  三是要 劃定地下水的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確定地下水年度可開采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

  四是規定 跨流域或者 行政區域取水的,應當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或者區域的用水需求,減少水事糾紛。

六、《條例》規定的取水許可制度的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的,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取水戶應當在取水點裝置量水設施,否則按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取水許可證后 60 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取水。

七、《條例》在征收水資源費方面對基層特別是山區進行傾斜并作出具體規定

  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條例》明確規定取水戶應當繳納水資源費。根據省的山區工作會議決定精神,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支持山區、貧困地區的角度出發,《條例》把更多的權利和利益下放。

  首先取消了電力用水緩征水資源費的規定,開征發電用水水資源費,為小水電眾多的山區市縣增加了財政收入渠道;

  其次把原屬于省級財政征收的省管電力工程取水的水資源費,下放給當地市、縣負責征收。

最后是降低了水資源費的上繳比例,由原來的 20% 降低為 10% ,把更多的利益留給基層。

  由于水電資源大多在山區和貧困地區,《條例》的這些規定,是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以實際行動,大力扶持山區工作,期望山區早日脫貧奔康的具體措施。

八、《條例》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作出規定

  我省水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局部地方還相當嚴重。而且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觀念較弱,浪費情況也很嚴重。因此,必須盡快提高人們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意識!稐l例》規定,制定水量分配、調度計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劃,農業灌溉和城鎮供水應當采取節水措施,實行定額用水,對超定額取水的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超額取水超過 30% 的,可責令其暫停取水,限期整改。

九、《條例》在水資源保護方面作出規定

  除要求水利和環保部門各司其責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外,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水庫、渠道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的 , 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排污申請手續。

十、加大執法力度,規定法律責任

  為保證《條例》的實施,《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未經批準興建水工程的,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直至責令拆除取水工程;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不按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可處于 10 萬元以下罰款;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補繳部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他違法行為,《條例》也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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