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作為剛性指標已經寫進了“十一五”規劃,如何實現這個目標,各級領導在想,各級職能部門在想,公眾百姓也在想。然而,現實生活中存有這么一種尷尬:每每說起節能減排,列舉“技術亮點”往往并不難也并不少,但事實上卻是這些“點”常常“串”不起來、“廣”不下去,結果“面上”的效果并不明顯。
“點上光鮮,面上難行”,這實質上暴露出一個癥結——節能減排,不僅僅是一個技術水平能否支撐,更是一個制度安排能否跟得上的問題。正如社會學家所言,一種壞的制度會使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做好事。在向技術要節能減排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制度在節能減排中的“推力”。
最近,有一項調查披露,大多數市民對節能器具,如節能燈、節水馬桶等,往往是“棄之不甘,用之不愿”。細究起來,節能產品之所以叫好不叫座,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現有資源產品的價格過低,不節能的損失,抵不上購買節能產品多付的成本。只節省能源卻不節省鈔票的產品,誰愿意掏腰包呢?再如太陽能發電,它的優點個個心知肚明,但在目前的價格體系下,假如家庭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供電,那么它的一次性投資就需要十多萬元。對此,一般老百姓怎么“消費”得起?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考慮由政策設計來“扶一把”:或是像德國那樣由政府對綠色電力采取差額補貼;或是像日本那樣對安裝的普通家庭進行鼓勵政策。所以,我們不少節能產品,其實是被不合理的“制度柵欄”擋住了市場的路。
說節能減排,強調制度比技術更重要還在于有效的制度能防止外部不經濟性的問題。所謂外部不經濟性,是指企業或個人的生產或消費活動,直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帶來了不良后果。舉例來說,排污企業給附近居民和其他企業帶來損害,即產生了外部成本;但該排污企業在核算成本時只計算自己的生產成本,沒有為外部成本足額埋單。而這個問題靠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協商無法解決,“看不見的手”在此也失靈了,必須通過政府制訂并施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制度,使污染者付費能夠完全覆蓋其產生的負外部效應;將污染付費的成本傳導到商品和資源的使用者,使他們支付的價格足以補償生產成本和外部成本。
沒有一個成本與收益相對稱的制度,一出出環境上的“公地悲劇”將不斷上演!因而,有專家尖銳地指出,環境友好型社會、節約型社會的建設,歸根到底就是相應制度體系的建設。
在節能減排上,“制度推手”往往要做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出臺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財政和稅收政策,糾正濫用資源環境的傾向,逐步體現出資源環境的使用成本和保護收益,用市場之手來引導節能減排;另一方面,要不斷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嚴格執行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環境準入制度,將高耗能、高排污的項目“過濾”掉,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用政府之手嚴管節能減排。
當前,社會節能減排的意識日漸濃烈,一系列新招新舉次第呈現。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構建一個制度環境尤為緊要:只有通過制度的執行力與約束力,真正讓政府感到職責,讓企業感到責任,讓百姓感到實惠,全社會才能心悅誠服地參與節能減排,節能減排才能成為社會的自覺行為和主流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