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節前,溫家寶總理在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再次鄭重指出:“‘十一五’規劃提出這兩個約束性指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不能改變,必須堅定不移地去實現!笨偫硭傅膬蓚“約束性”指標是: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
去年,全國沒有實現年初確定的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指標。今年一季度,工業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增長過快,占全國工業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業增長20.6%,同比加快6.6個百分點,形勢依然嚴峻。
我們雖然確立了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原則并且由此催生出體現這一原則的節能環保“約束性”指標,卻還沒有賦予它“約束”社會經濟生活的功能,沒有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和約束手段。
根據“十一五”規劃,我認為“約束性”指標應當具有兩大約束功能,但在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中都沒有切實有效地發揮。一是強制功能,即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眾利益領域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應當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二是制約功能,即在“約束性”指標與其他指標不可兼而實現的時候,應當首先滿足約束性指標的要求,絕不可以以犧牲“約束性”指標換取其他利益。既然明確了環境保護、降低污染物排放是“約束性”指標,理應做到令行禁止,維護好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應當在各方面工作中體現出它的“約束性”。
首先,擺正“約束性”指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位置,處理好“約束性”指標同其他指標的關系。當經濟增長與環境制約這對矛盾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采取“環境保護優先”的政策。建議盡快修改198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將其修改為《環境法》,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處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根本大法。這是在指導思想上迫切需要明確的,也是發揮其約束作用必須要解決的。
第二,要把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一切“約束性”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黨政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和問責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每年都應派督察組督察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的執行情況。對造成環境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嚴肅查處;對因決策失誤、濫用權力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人,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要盡快落實“十一五”環保規劃及其相配套的單項規劃,這是確保完成“十一五”環保目標的根本保證,“十五”環保目標完不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環保投資不到位,因此,建議要盡早組織實施包括污染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投資規劃并確保資金到位,及早發揮效益。
第四,胡錦濤總書記要求環保部門“要盡職盡責”,溫家寶總理也要求環保部門“要像鋼鐵一樣硬,而不能像豆腐一樣軟”。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是多種深層次因素造成的,表面看是一些企業,其實根源在政府。要從源頭上解決好環保問題,除了從法律上給予保障,還應改革現行的管理體制,實行環保管理體制的“有限垂直”領導。(馬培華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副主席)